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公示公告 >  正文

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2

【字号:

分享:

2022年,营口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一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政府建设持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市委主要领导带头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情况被省委依法治省办作为全省唯一专题推荐到中央依法治国办。营口市成功获评第一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1个市级项目和1个县区级项目获评第一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居全省前列。营口市完成全省法治为民十件实事推进情况排名全省前列。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荣获由辽宁省纪委监委和辽宁省人社厅联合颁发的“先进集体荣誉”。大石桥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入选全国公安机关建设应用成效突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名单,受到公安部通报表扬。市司法局获评全国“七五”普法先进单位。2022年以来,以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27件,已审结的19件全部胜诉;以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共计13件,已审结的7件全部胜诉;减少经济损失1.1亿元,协助政府收回土地191.8万平方米。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在全省率先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制定出台《营口市深入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若干举措》,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健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各级党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共举办各类培训19期次,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2900余人次,进一步巩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成效成果。

2.深入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述法”工作常态化。将述法工作列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各市直部门(单位)152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述法。

3.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项工作。制定《营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营口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项重点任务》,以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出台《营口市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治建设备案工作。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健全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根据“十四五”规划及营口发展定位,新组建“三中一办”。即:港产城融合发展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辽河文化产业带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营口特色事业单位设置更加合理规范。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全市下沉事业编制2610名,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2.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将行使行政职权的36家市直部门共计1805项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新版权责清单实施管理,依法在市政府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营口市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印发《关于印发〈营口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营编办发〔(2022)86号〕, 纳入法定行政权力事项108项。指导县(市)区编制完成38个乡镇和26个街道的权责清单。推行市县行政职权事项“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对市县两级8460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要素进行统一规范。

3.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编制公开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开展下放行政职权“回头看”工作,对 403 项行政职权逐项制定监管标准和细则。制定出台《营口市 2022 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施方案》《营口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推进政务服务持续优化。首批 10 项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落地见效,企业群众不用跑腿即可坐收政策红利。政务服务事项应合尽合、应放尽放,市直两区 400 多项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

4.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关于开展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自查自评工作的方案》,推进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制定符合营口实际的管理办法。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1.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科学编制202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将《营口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列为年度制定项目。服务中心工作,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将《营口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管理办法》《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营口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列为年度调研项目,以良法善治服务民生健康发展。

2.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共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4件,提出164条修改意见,涉及城市规划、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振兴经济发展等24个方面。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经清理,修改市政府规章1件,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修改8件。根据清理结果重新调整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对外公布。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1.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出台《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营政发〔2022〕1号),明确法定职责,严肃执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

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营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则》等5项重大决策配套制度。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涉法重要事宜等30件。全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20余次。

3.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集体会集体审议决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决策事项200余项,对《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潜在风险10项。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六大领域”外的水利、劳动保障、民政、节能等其他重点行业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机制更加顺畅。

2.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通报典型行政执法案例2起。

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肃开展执法人员清理,清理未在执法岗位、退休、调离等不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316人。

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了涵盖21个部门,共计770项的《包容审慎免罚事项清单》,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市交警部门开展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四者选其一,否则不过岗”专项整治行动,起到了良好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1.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组织开展600余人开展“使命2022-营口市地震灾害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对应对大型突发事件能力进行全方位检验。

2.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修订完善《营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清明和五一期间,设立检查站1000余处,大力推广使用森林草原“防火码”, 派出91个督查组,深入防火一线督导,及时消除隐患。

3.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强化平战结合的应急体系建设,全市救援志愿者达748人。属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共4720名官兵纳入我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市共组建了160支抗洪抢险突击队。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加强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工作。以制度建设为引领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发展,探索建立“三调”联动。

2.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实现集中行政复议职能,全地区共收到复议申请400余件,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负责人出庭率为100%。2022年,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共向市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2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1.形成监督合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对口机构汇报沟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营口市“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等20余项决策草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84件,政协提案229件。接受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73宗(含旧存)。全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立案425件,制发检察建议419件,回复整改率97.37%,起诉10件,判决支持率100%。强化审计工作,全市审计机关共完成审计项目85个,提出审计建议162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7项。

2.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制发《2022年营口市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系统计划19项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梳理并定期调度30项政府督查激励事项。督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14项;督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210项;重点开展营商环境、巡视整改、疫情防控等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督办。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制定《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了14个执法部门,共212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各单位上报的175本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通报整改4个方面10项具体问题。

4.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平台,推进规章集中统一公开,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政策解读率达100%。

5.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推动《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地落实。组织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32个行业领域整合信息,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签署转发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文件51个,出台市级联合奖惩备忘录6个。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1.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委托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代收件,全面实现全流程网上审批。

2.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全力推进沿海六市“区域通办”工作,目前40个事项已实现区域通办。

3.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持续做好执法人员政策法规、业务培训,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确保执法人员随机、检查对象随机,将检查结果公开落到实处,打造阳光执法软环境。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委常务委员会审议《2021年营口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市委常务委员会审议了《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绩效考核体系。

2.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市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重大法治问题,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多次对法治建设工作做出批示,特别是对营口市成功入选第一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作出批示表扬。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政府系统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3.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在全省首创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对全市6个县(市)区、5个园区,60余个单位进行检查。开展法治建设全面自查与实地督察,共发现5个方面18个问题,制定5个方面16项整改措施。在全省率先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年终述法活动。

2022年营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还没有普遍树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意识还不够强;个别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程度还不够,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落实还没有完全到位,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领导力度、推进速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还不足、行政执法整体水平还需提升,个别存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二、下步重点工作

2023年,营口市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持续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法治建设工作总体效果。

(一)不断加强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12· 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着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中央和省关于法治建设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印发《营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科学谋划、全面布局、统筹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目标要求以及辽宁省实施精神转化为“任务书”和“规划图”。

(三)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彻底解决执法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执法不公、随意执法等问题发生。

(四)全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为争创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市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摆在突出位置,让“管”跟上“放”的节奏、适应“放”的要求,跑在“放”的前面。要持续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切实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特此报告。

                                                                        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辽宁省实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细则

(2020年3月6日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3月20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市以下党委和政府以及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政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督察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拟订、实施本级督察工作计划,督促整改落实。省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对各市、省政府所属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市、县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市以下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市以下政府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市以下政府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第七条 对市以下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督察,遵照《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执行。对市以下政府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督察,遵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执行。对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以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的督察,遵照《规定》第十条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 对市以下党委和政府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督察时,应当将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示批示纳入督察范围。

第九条 督察单位应当重点督察市以下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市以下政府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市以下党委和政府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展督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拟订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征求本级政府有关负责人意见后,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本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党委督查工作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列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督查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督察工作安排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批示精神,需要开展计划外督察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报批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督察计划立项后,督察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上一级督察单位进行备案,建立督察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互联网十督察”等方式进行。开展书面督察,督察单位应当要求督察对象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书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督察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开展实地督察,督察单位应当深入督察对象,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案卷、调取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询问和约谈、实地走访、暗访,以及对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等多种方式,了解督察对象实际情况。开展“互联网十督察”,督察单位可以借助有关信息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督察,提高工作效能。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督察工作,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督察对象开展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的,督察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督察单位要求,采取审阅材料、网上检索、问卷调查、实地访谈、暗访等方式,对督察对象进行评估,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评估单位应当对评估结果真实性负责。评估结果作为督察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成立若干督察组。督察单位可以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开展实地督察。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督察组成员根据任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人数。每次督察工作时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日。

第十六条 督察单位应当根据督察工作需要,配置调查取证、通讯等设备,并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督察前,督察单位应当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对象、督察组人员、督察方式、时间安排、督察重点以及其他事项,做好组织、培训等准备工作。督察工作方案征求本级政府有关负责人意见后,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本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督察单位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自行处置。督察组不负责查办具体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督察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督察中涉及的涉密材料、涉密事项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由督察单位汇总形成督察报告。督察报告征求本级政府有关负责人意见后,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本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应当根据督察报告反映的问题,形成反馈意见,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督察对象反馈并督促整改。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单位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时的,督察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者向本级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督察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督察工作相关材料报本级党委督查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2月1日前,县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市、县督察单位应当将本地区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向上一级督察单位报告。每年3月1日前,市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市、县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前,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省、市、县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县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应当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督察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督促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政府部门报送、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督察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对可以公开的事项,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督察单位发现督察对象存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经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本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督察单位反馈。

第二十九条 督察对象违反《规定》以及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四)收买、贿赂督察工作人员的;(五)监视、跟踪督察工作人员的;(六)打击、辱骂、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七)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条 督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及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督察的;(二)泄露督察工作涉及的涉密材料、涉密事项的;(三)借机谋取个人私利的;(四)故意隐瞒、夸大督察问题,造成重大后果的;(五)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