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善):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营钢东路以西、营钢北路以北地块内建设8#、9#宿舍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营住建强催字[2019]第(4-001)号 )和《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营住建强公字[2019]第(4-001)号), 经本机关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后,你单位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营住建强决字[2019]第(4-002)号),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营钢东路以西、营钢北路以北地块内建设的8#、9#宿舍楼进行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七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建设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