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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的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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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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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制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清单》)?

答: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清单》。

《清单》在总结我局2020年实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积极借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和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及沈阳市、青岛市、济南市等地区发布的免罚和从轻处罚清单,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执法部门、执法各科室和律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我局2021年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事项情形及例外情形,其中免予行政处罚情形22项,从轻处罚情形8项,例外情形7项。

2.《清单》中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1)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若企业已投入生产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不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不含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达标排放,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的。

(3)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个人罚),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

(4)超标排放污染物,5≤pH≤6或9≤pH≤10的;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它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5)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或因安全、工艺等因素不能立即停产,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立即组织维修的。

(6)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7)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未造成环境污染,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8)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9)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0)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属于首次违法,并当场完成整改的。

(12)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并当场完成整改的。

(13)“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或停产整改的。

(14)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5)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16)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7)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8)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属于首次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9)常规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的。

(20)对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首次违法,非主观恶意,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未有合理群众信访,并能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的。

(2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

(22)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清单》中首次违法如何界定?

首次违法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环境违法行为)。

4.《清单》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事项: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2)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者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但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医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重大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6)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的。

(8)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

5.从轻处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符合《清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6.从轻处罚的幅度多大?

答:从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7.哪些情形不适用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

答: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3)存在合理群众信访的。

(4)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5)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情形的。

(6)两年内曾出现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两年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

(7)存在故意逃避监管,恶意排污,屡教不改,尤其是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松监管?

答: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设定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也是为了激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如何规范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案件的办理?

答:为规范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案件的办理,《清单》从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当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市生态环境局也将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10.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免罚和减轻处罚规定,在我市如何使用?

本《清单》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部门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在我市同时执行。本《清单》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清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11.如果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清单》实施前,《清单》实施后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可否适用《清单》?

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清单》施行前但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遵循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可以适用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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