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拟定于2023年11月1日印发。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设立的专项资金和给予民营经济组织的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希望营口在民营经济发展上为全省作示范,为辽宁蹚出一条路来”的指示精神,确保《条例》执行到位、落地落实,提振民营经济组织信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主要结构及内容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为5部分,包括41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第1-5条,对应《条例》总则,对各级责任主体进行了约定解释。
第二部分 平等待遇,第6-11条,对应《条例》公平竞争。细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内容。
第三部分 促进与支持,第12-28条,对应《条例》促进与支持。细化民营经济组织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及融资促进、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支持政策内容。
第四部分 服务与保障,第29-38条,对应《条例》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细化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与评价体系、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等内容。
第五部分 附则,第49-40条,对应《条例》附则。要求各牵头部门应当对照《实施细则》中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具体执行时间。
解读单位:市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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