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要求,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24日通过营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2年7月24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特此说明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