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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完结)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18-12-10 12:37——2018-12-18 12: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针对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和康复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我市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以政府为主导,落实部门责任,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的作用,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统筹各方资源,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保障能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2.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社会组织,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支持。

    3.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促进残疾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和抚养、监护能力,为残疾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实现应救尽救。

    5.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处于康复抢救期的残疾儿童,在现有康复救助基础上,对于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在康复需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和养护情况进行分类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6.坚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有效防控儿童残疾发生和发展,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提高人口质量。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和结算方式等保障措施,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营口户籍、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儿童残疾类别、不同病种形成的障碍严重程度,结合儿童身心发育特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救助范围,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及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等。

    1.手术。包括视力、听力、唇腭裂、肢体及先天脊柱裂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2.康复训练。视力、听力、唇腭裂、言语障碍、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在专业定点医疗、教育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辅助器具。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补助;配置助行器、助视器、儿童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

    4.辅助器具服务。助听器、助行器调试补助。

    5.生活补助。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含远郊)的专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日往返有困难、需要家长专门陪护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生活补助,包括人工耳蜗植入、佩戴助听器、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按照每年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数量,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补助。在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1.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营卫发〔2016〕33号)、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转发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营卫发〔2017〕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营卫函[2016]221号)精神,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实施好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1)手术类: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视力和肢体(脑瘫)矫治手术、重度腭裂、下颚裂、脊髓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0元。

    (2)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7岁以下逐年连续康复训练;配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言语训练一年,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2000元;实施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4000元。

    (3)辅助器具类:城乡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双耳)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肢体残疾儿童装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多种矫形器、配置轮椅、助行器等,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3《辽宁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

    (4)辅助器具服务类: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元。

    (5)生活补助类: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给予生活补助最高限额2万元。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佩戴助听器的需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贫困听力言语障碍儿童;实施重度唇腭裂手术后需言语康复训练的贫困儿童;需康复训练的贫困脑瘫、智力和孤独症儿童。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服务。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市或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 审核

    县(市)区残联、民政、卫生计生委、妇联等组织乡镇(街)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进行评估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

    (1)残疾儿童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选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每年训练时间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选择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每年训练时间必须达到10个月以上。需要在跨市跨省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必要时,到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县(市)区残联做好备案和转介工作。

    (2)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教育康复机构,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经同级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其它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营康复机构等社会组织,须向所在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残联初审,经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准入。

    4.结算

    遵循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按部门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符合财政康复专项补助的残疾儿童,市财政会同市残联将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或残联,由各县(市)区财政配套后,与定点医院、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家庭进行结算,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市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结算,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

    可采取以下方式结算:

    (1)与本地区(含市级)康复定点机构结算:在公益一类定点康复医疗、教育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市残联备案后,县(市)区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2)与医保定点机构结算:在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结算后,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3)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结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康复教育机构(含省政府购买的省内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市残联备案后,由县(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教育机构直接结算。

    (4)与在跨省非定点康复机构结算: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外省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在训练周期结束后与个人结算。

    (5)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结算:符合救助条件,列入特殊救助项目的特殊病种(见附件2)实施手术的残疾儿童,在医保政策报销以外个人负担部分,由县(市)区残联以补助的方式按标准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结算。

    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县(市)区残联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最高限额2万元;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由县(市)区残联商相关部门确定,并给予适当补贴。

    (五)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国家、省项目资金基础上,在保障残疾儿童救助不低于国家、省救助标准情况下,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工程,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优先扶持。要作为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康复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兴建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建康复机构,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工作体系。社会力量兴建的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建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教育、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残联组织牵头、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组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统筹做好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政策落实、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将出台《营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各县(区)政府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配套政策措施。届时,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docx
         附件2辽宁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doc
         附件3辽宁省残疾儿童辅具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