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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征求《营口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0-08-25 16:07——2020-09-25 16:07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4]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5]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 [2013]464号)《辽宁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债管[2020]98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营口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决定从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9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并署明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2831403

    电子邮箱:ykczjgdw@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营口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

                                                        营口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营口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4]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5]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 [2013]464号)《辽宁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债管[2020]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职责清晰、精细管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必须坚持提高财政政策效率和公共财政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市直各部门预算草案。同时编制与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券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九条 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 起 20日内, 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补助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 起分别于30日和 60日内下达支出预算指标。

    代编预算资金原则上要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 9 月 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下达预拨指标,年末或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 对省财政厅提前下达的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下达的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收到省以上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其中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按规定的账户性质进行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执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建立预算单位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一律要经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国库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六条 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规范的收缴管理模式,通过全市信息系统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严格实行直接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收缴管理流程,明确集中汇缴收入时限,实行“收缴分离,以票控费”,强化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库,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按规定加强国库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并定期跟踪调度项目进度,加强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垫款。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对于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加强预拨(借)款管理,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严格审核预拨(借)款申请事项,明确资金还款来源,规范资金拨付流程。预拨(借)款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专户中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时限足额缴入国库。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

    各预算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确保预算指标和资金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对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总账为核心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 内控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政内部资金动态管理机制,防范财政支付风险。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建立国库资金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保民生支出所需的最低国库资金限额。同时,对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都要建立使用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明确使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分管范围内的责任,做好具体领导工作;预算单位内部有关机构要合理安排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与评价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财政基础工作及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监督,确保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和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各预算单位和执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经济活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重要岗位、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预算单位和执收单位违规的业务行为并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和执收单位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收缴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