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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营口市秸杆禁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1-08-07 10:00——2021-09-07 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营口市秸杆禁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营政发〔2014〕4 号)要求,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从 2021 年 8月 7 日至 2021 年 9 月 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婷

    电话:2206027

    传真:2206009

    邮箱: yksdqzx2018@163.com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 3 号

    邮编:115000

    附件:营口市秸杆禁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营口市秸杆禁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防止秸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 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综合运用经济手段管控秸秆焚烧现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它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和垃圾等。

    第三条  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市督导,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农业、环保、公安、住建、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属地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应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建立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位,做到逐户登门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 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村(社区)要建立具体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做到包保到户、包保到田。

    第九条  坚持以防范为主,建立逐级巡查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三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县(市)区政府要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各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乡镇(街道)每天都要开展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村(社区)包保责任落实情况;村(社区)要坚持死看死守,全天候监管。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发现秸杆焚烧火点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全市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国家、省、市通报发现的焚烧火点,3天内上报调查简报,内容包括火点所在行政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7天内上报调查处理详报,除简报内容外,还需要上报责任人、追责情况或处理结果。对报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对属地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未履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职责的,严格按照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一)根据省、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 县(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2. 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3. 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二)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 县(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2. 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3. 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在上述第十二条(一)(二)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三)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

    1. 对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 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3. 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责任追究,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实行。

    4.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属地政府行政区域内发现1起火点,罚款人民币50万元。

    6. 缴纳罚款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缴纳罚款通报后,应于60日内足额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支付罚款。对于逾期未缴纳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在市县结算时对未缴纳的资金予以扣缴,并加扣10%。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