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市司法局起草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决定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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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6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2021年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序号 |
责任部门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营口国家安全局 |
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
营政办发 〔2001〕18号 |
2001年4月14日 |
2 |
市教育局 |
营口市治理中小学学生辍学规定 |
营政办发 〔2001〕26号 |
2001年5月14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015年4月1日修订 |
3 |
市人社局 |
营口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营政发 〔2001〕27号 |
2001年8月7日 |
4 |
市司法局 |
营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
营政发 〔2003〕7号〕 |
2003年2月26日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营口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03〕44号 |
2003年11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
营政发 〔2004〕3号 |
2004年1月14日 |
7 |
市文旅广电局 |
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
营政发 〔2011〕1号 |
2011年1月10日 |
8 |
市住建局 |
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
营政发 〔2011〕2号 |
2011年2月13日 2017年2月8日修订 |
9 |
市教育局 |
营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
营政发 〔2014〕25号 |
2014年12月25日 |
10 |
市场监管局 |
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营政办发 〔2016〕53号 |
2016年12月16日 |
11 |
市水利局 |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
营政发 〔2018〕18号 |
2018 年8月1日 |
附件2
2021年拟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一、《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3号)
1、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第(五)项修改为:“具有购房总额20%以上的自有资金。商品房首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30%,二手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增加一款作为第(九)项:“购买的房屋仅限首套房或者二套房,二手房建筑时间应当为1990年以后(含)。”
2、第八条修改为:” 每项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一)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确定的比例贷款限额。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商品房首套房为80%,二套房为70%,二手房为评估价值60%;(二)月均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资基数合计的50%;(三)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四)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15倍,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五)申请人单方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有共同申请人的,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第九条修改为:“购买商品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二手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5年。”
4、第十一条修改为:“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5、第十七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分期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委托银行从本人的还款账户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6、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产生的抵押登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二、《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营政发〔2015〕35号)
1、删除第六条。
2、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营政办发〔2016〕3 号)
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履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的难易、耗时等因素,按照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3、《规定》各条款涉及“市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