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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征求《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1-11-16 14:32——2021-12-16 14:32

    为了完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市司法局起草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决定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意见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并署明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书林    联系电话:6656032

    电子邮箱:sfj212@sina.com                         

                                                          营口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6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2021年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序号

    责任部门

    文件标题

    文号

    发布日期

    1

    营口国家安全局

    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营政办发

    〔2001〕18号

    2001年4月14日

    2

    市教育局

    营口市治理中小学学生辍学规定

    营政办发

    〔2001〕26号

    2001年5月14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015年4月1日修订

    3

    市人社局

    营口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营政发

    〔2001〕27号

    2001年8月7日

    4

    市司法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营政发

    〔2003〕7号〕

    2003年2月26日

    5

    市自然资源局

    营口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3〕44号

    2003年11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6

    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营政发

    〔2004〕3号

    2004年1月14日

    7

    市文旅广电局

    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营政发

    〔2011〕1号

    2011年1月10日

    8

    市住建局

    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营政发

    〔2011〕2号

    2011年2月13日

    2017年2月8日修订

    9

    市教育局

    营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营政发

    〔2014〕25号

    2014年12月25日

    10

    市场监管局

    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营政办发

    〔2016〕53号

    2016年12月16日

    11

    市水利局

    营口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18〕18号

    2018 年8月1日

    附件2

    2021年拟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一、《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3号)

    1、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第(五)项修改为:“具有购房总额20%以上的自有资金。商品房首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30%,二手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增加一款作为第(九)项:“购买的房屋仅限首套房或者二套房,二手房建筑时间应当为1990年以后(含)。”

    2、第八条修改为:” 每项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一)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确定的比例贷款限额。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商品房首套房为80%,二套房为70%,二手房为评估价值60%;(二)月均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资基数合计的50%;(三)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四)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15倍,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五)申请人单方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有共同申请人的,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第九条修改为:“购买商品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二手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5年。”

    4、第十一条修改为:“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5、第十七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分期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委托银行从本人的还款账户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6、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产生的抵押登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二、《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营政发〔2015〕35号)

    1、删除第六条。

    2、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营政办发〔2016〕3 号)

    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履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的难易、耗时等因素,按照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3、《规定》各条款涉及“市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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