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调查征集

    关于《营口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3-04-24 15:00——2023-05-23 14:20

    为加强营口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积极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民健身条例(2021-202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锐

    电话:0417-2989040

    邮箱:yk_tyglk@126.com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市体育运动学校院内

    邮编:115000

    附件:《营口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营口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口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积极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民健身条例(2021-202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器材”,是指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利用体彩公益金或财政性资金购置,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全市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与管理工作进行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组织等接收捐赠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将全民健身器材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举、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器材应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

    受赠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地群众喜爱;

    2、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

    3、具备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条件;

    4、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5、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6、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7、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志愿者等)。

    第七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全民健身器材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对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资质。投标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2、投标器材应投保产品质量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产品应通过国体认证中心(NSCC)体育用品产品的质量认证;符合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4、中标企业所供产品,必须由中标企业所属的工厂自行生产,不得转包其他企业或贴牌生产。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对投标企业服务要求

    1、中标企业要承诺按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有关要求,对所供器材实施安装,严禁供应商委托受资助单位自行安装。

    2、中标企业应在器材标志牌中注明器材名称、器材型号、功能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标志以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安装日期、安全使用年限、执行标准、服务电话、产品认证标志等。

    3、在健身场地明显位置设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标志牌,落款为营口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资助。在健身器材明显位置上要印上牢固、不易脱落的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在设施显著位置公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监督服务电话和企业报修电话。

    4、中标企业应设立维修服务点或进行定期巡检,对外公布报修电话和联系人,并将服务点和人员信息提交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备案。

    5、中标企业安装器材时,应对受赠单位进行器材使用及维护的相关培训。

    6、中标企业在保修期内接到报修电话后,市区24小时内、农村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在3天内修复完毕。

    7、招标合同中明确器材免费保修时间。中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器材安全使用期内,确保随时提供易损件用以更换。

    8、招标合同中明确购买价格包含产品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等部分,服务款项要在合同履行期间,依据其兑现承诺的程度,逐步支付或不予支付。

    第十条 鉴于全民健身健身器材大都属于非标准定制式产品,政府采购应宜采用综合标价法,综合考虑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企业的售后服务、业绩状况等因素,鼓励结构、工艺、材料、使用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器材申请与安装流程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受理对全民健身器材有需求的社区(村)、街道(镇)等基层单位的申请和场地图片等资料;经过综合评定审核后,汇总向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进行申请配建安装。市直机关单位等可直接向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申请。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根据实际,对安装配建计划作出指导性安排。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器材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安全、实用、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器材功能和变更其点位地址。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与安装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辽宁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全民健身器材的宣传管理。

    第十四条 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中标企业和项目组织实施的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所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移交手续。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要求受赠单位对照器材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器材验收接收工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分别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维修费用承担责任以及物权归属等。器材供应商应对器材配建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附上地址、图片等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备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要求受赠单位对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报告全民健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总结(含报表),逾期未报将影响下一年度配建安排。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定期进行巡查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活动。

    第十八条 市或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指导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受赠单位要配备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应当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定期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参与全民健身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凡因健身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应予以报废、更新或重置:

    1、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器材。

    2、由于城市规划确需拆移的健身器材,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器材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或报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后另行择址重建。

    3、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协调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重新安装。

    4、器材更新、重置费用以受赠单位资金为主。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等出资安装(购买)的全民健身器材的维修和更换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给予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受赠单位,由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个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损坏全民健身器材设施的人员,受赠单位应责成其退还或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