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焕
电话:2206027
传真:2206008
邮箱:yksdqzx2018@163.com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3号
邮编:115000
附件: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附件1
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市专项指挥部组成
2.1.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2.1.3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各县(市)区、各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1.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3.2.2保障类企业
3.2.3重大工程项目
3.2.4小微涉气企业
3.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3.4应急演练
4监测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信息发布
4.3监测预报
4.3.1监测
4.3.2预报
4.3.3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2应急响应启动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4应急响应终止
5.5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5.6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6.2预案宣传
6.3预案培训
6.4预案修订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经费保障
7.3信息联络保障
7.4预报能力保障
7.5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8.3预案解释权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全市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各相关县(市)区、园区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分级预警,差异管控。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指挥部成员。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各园区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本地重点行业企业按预警等级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停产或错峰生产;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各园区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协调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建成区及各县(市)区落实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各园区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各类料场、堆场(煤场、砂石料厂和工业、企业堆场除外)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类施工建筑工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对运输建筑残土等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散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扬撒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餐饮油烟、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园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纳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限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各园区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涉农县(市)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园区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县(市)区、各园区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各园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营口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并为各县(市)区、各园区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各县(市)区、各园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6)市电力公司:配合各县(市)区、各园区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各县(市)区、各园区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专项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园区专项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县(市)区、各园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按照各县(市)区、各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停产、限产或涉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各园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各县(市)区、各园区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辖区内的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各县(市)区、各园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市)区、各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10%、20%和30%。
3.2.1重点行业企业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明确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碳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将企业分为A、B、C、D等级或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移出保障类清单。各县(市)区、各园区应对保障类企业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
3.2.3重大工程项目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重大工程项目,需要纳入保障类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复核,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移出保障类清单。
3.2.4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各园区应当组织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实施方案,载明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同时应当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绩效评级情况、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减排措施以及当前启动的预警等级。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市专项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PM2.5为指标。PM2.5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PM2.5日均值>150或PM2.5日均值>115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可能发生短时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PM2.5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或PM2.5日均值>115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可能发生短时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PM2.5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且PM2.5日均值>25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预警信息发布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管委会专项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1监测
辽宁营口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3.2预报
辽宁营口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3.3会商
辽宁营口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管委会接到市级预警后应立即组织启动本辖区预警,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也可根据自身预警、预报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启动本辖区预警。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橙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预警启动时同步报上一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发布信息。
已启动预警后,如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各县(市)区、园区也可根据自身预报情况适时适度调整预警等级。
市级调整与解除信息需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园区调整与解除信息需报市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相关县(市)区、园区专项指挥部应按照本地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时,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传媒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相同,不再一一列出。〕
(2)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至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传媒中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扬尘源减排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器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d.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中重型货车、工程渣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传媒中心。)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至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启动车。(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媒体中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扬尘源减排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器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d.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b.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中重型货车、工程渣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传媒中心。)
(2)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至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启动车。(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媒体中心)
(3)必要时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新闻传媒中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扬尘源减排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器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d.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b.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中重型货车、工程渣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
预警响应期间,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1时前将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视工作需要报市政府。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底前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未达到相应要求的绩效分级工业企业,降低绩效等级。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实施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各级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各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市专项指挥部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强化与省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城市的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PM2.5:细颗粒物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入肺颗粒物。
应急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了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