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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营口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4-08-02 13:31——2024-09-02 13:31

    为有效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推进营口市民兵规范化建设,我们拟制了《营口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军分区,以单位反馈意见的,要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永在

    电话:0417-2962106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4号

    邮编:115001




    营口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口市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有效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24〕6号)内容,结合营口市实际,现将有关安排明确如下。

    一、总体指导

    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为基本遵循,以严格落实省、市两级“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为牵引,以构建与当前民兵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权益保障体系为总体思路,全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解决民兵个人和编兵单位在队伍组建、参加训练、执行任务时的后顾之忧,为我市民兵全面建设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二、实施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决策指示的实际举措。习近平深刻指出:“即便发生大的战事,我们有完备的国防动员系统,有人民战争这个法宝,可以迅速动员起来。”民兵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战争的重要力量、基层政权的可靠支撑、生产建设的骨干队伍、军民融合的有效形式,新时代民兵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制定实施方案,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兵的关心关注细化为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提升民兵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是全面保障我市民兵遂行急难任务的重要依托。长期以来,我市民兵在军事斗争国防动员准备、应急抢险救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态环境整治、扶贫帮困等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应有贡献。制定实施方案,构建与当前民兵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权益保障体系,有利于解决民兵个人和编兵单位在队伍组建、参加训练、执行任务时的后顾之忧,促进我市民兵权益保障工作制度化、体系化。

    (三)是加速推进我市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为全面落实国家、省民兵“十四五”规划要求,在各级民兵工作会议上,都反复强调要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力度,加快推进民兵工作建设,但一直还缺少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一些优待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文件中。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责权利一致的民兵权益保障制度,对于完善我市民兵工作政策制度体系,提升民兵建设质效,将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措施方法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民兵权益保障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兵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二)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每年要组织新调整入队及参加年度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基干民兵个人健康档案;针对民兵在省(军)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比武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生产经营行业中的骨干、农牧业养殖致富带头人、美丽乡村建设引领者等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民兵个人开展典型选树和进行表彰活动。

    (三)各级宣传部门要将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指导所属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积极营造参加民兵组织无上光荣的社会新风尚。

    (四)倡导医疗卫生、旅客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系统,对基干民兵提供优先优待服务。鼓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景区景点对基干民兵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五)鼓励市域范围内拥军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中为基干民兵群体提供优惠优待服务,具体优惠幅度可随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并按照军地双向受益的原则进行实施。

    (六)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基干民兵证》由辽宁省军区统一印制,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下发,每年5月份组织审验一次,每次审验后有效期为一年,基干民兵可在有效期内持证享受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调整出队后失效。

    (七)负有民兵权益保障义务的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两种形式,落实民兵各项权益保障要重点加强基干民兵的优待,兼顾普通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时的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对民兵建设作出贡献的编兵企业相关激励措施。

    (二)合理合法、科学规范。我市民兵权益保障工作要严格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参照现行拥军优属政策规定基础上,按照等同或低于现役军人,略高于社会普惠的原则明确相关措施,既要体现适度优待,又要防止引发社会不良反应。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落实相关优待措施既要把握着眼惠及民兵个人的切身利益,又要为编兵企业提供扶持激励,还要能够在执行中便于操作和易于落地落实,切实提升民兵和编兵单位的荣誉感、获得感、归属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国防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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