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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唐心恩就地方立法情况答记者问

来源:营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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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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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公布以来,许多读者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非常关注。近日,记者就我市地方立法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唐心恩。

  记者:我市何时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唐心恩: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我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是什么?

  唐心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三个方面包含的范围是比较广的,比如城乡建设与管理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环境保护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历史文化保护包括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可以说,三个方面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记者:我市开展地方立法有哪些重大意义?

  唐心恩: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地方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开展地方立法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开展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根据我市实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同时,对于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实现我市改革创新于法有据,确保我市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并为制定上位法、推动国家层面的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必须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为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提供前提和基础。开展地方立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立法权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立法的体制、程序和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改变行政主导立法局面,解决权力“任性”的问题。

  记者: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哪些好处?

  唐心恩: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我市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前,除了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外,其他城市没有立法权,只能根据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上位法一般都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执行法律时,有时难以进行具体化处理。而各地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方式存在差异,对立法规范有着不同的需求。全国法律与省地方性法规都有可能滞后或存在无法顾及到的细节,难免存在与地方实际不相匹配的情况。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可以立足市情、体现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降低立法、执法及社会管理成本。同时,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可以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使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确定,改善地方法治环境、提高法治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有什么区别?

  唐心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前,我市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除了适用法律、法规之外,还可以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能依据上位法,对具体事务作出执行性的规定,强制力很低。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法规文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制定执行性的法规,也可以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领域,依法制定创设性的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更为严谨、科学、民主,制定的制度规范也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人民群众能否参与地方立法?

  唐心恩: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当然有权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升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使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体现管理相对人的意愿,还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制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积极推进阳光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使地方立法集中民意、凝聚民智。

  记者:人民群众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地方立法?

  唐心恩:社会各界可以在三个环节参与我市的地方立法活动。一是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我市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建议。二是在起草地方性法规环节。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还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了让公众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三是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还要组织对法规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效果,需要到实践中检验,因此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同样可以发挥监督作用。

  记者:我市为开展地方立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唐心恩: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工作规则》、《营口市立法听证规则》等工作制度,组建了立法咨询专家库。这些准备工作,为今后我市开展地方立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记者:我市明年将出台哪些地方性法规?

  唐心恩:根据我市立法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市人大拟制定4件地方性法规,《营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营口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其中《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项目,涉及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及饮用水安全,社会关注度高,把供水用水管理及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在正式确定明年立法项目后,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希望社会各界关心和参与我市的立法活动,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本报记者 望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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