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崔薇薇)2016年,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完善民主立法制度,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推进了地方法制建设。
法制委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社会领域,尤其是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立法。起草的《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我市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审议了《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两部法规;去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两部法规,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还起草、制定了《营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营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这一系列立法制度的建立,为市人大常委会科学民主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了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全面启动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法制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将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优化了备案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明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3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件,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均符合上位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