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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营口建设开启新篇章

来源:营口晚报

作者:崔薇薇

发布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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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是我市地方立法开局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紧密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职、注重实效,在扎实推进地方立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地方立法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开展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根据我市实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开展地方立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立法权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主动适应地方立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注重立法工作机构的建设,设立了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计划性,经过广泛征集、科学论证、精心调研,编制了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3件法规作为2016年的立法项目。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去年1月15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去年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我市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努力把立法工作做细、做深、做实,保障科学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在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上下功夫,立足本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立法内容的创新,着力增强地方立法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去年5月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新闻媒体及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了掌握我市水源保护及供水管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和相关专委会赴大石桥市、盖州市、站前区、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调研了水源保护区、净水厂、居民小区,并与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相关领导以及环保、供水、物业、水利、卫生计生、乡镇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供水企业、物业企业、业主代表进行座谈;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多次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对两部法规草案进行论证。在审议中,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注重对相关领域的引导与规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内容,逐条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力求体现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去年9月7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去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两部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就将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立法工作重点,把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突出有效管用,提升立法效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环境保护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这两部法规建立的违法用水数额认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等制度,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的两部地方性法规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密切相关。饮用水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问题,《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负责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清洗、消毒应当委托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这一规定从源头上避免了二次供水设施污染饮用水的问题。为了打击窃水行为,针对违法用水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制定惩处措施,《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窃水数额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的方式认定。违法用水时间可以认定的,按照认定的时间计算;违法用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六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十二小时计算,从而解决了一直困扰执法部门执法难的问题。

  为了避免因生产经营行为污染饮用水水源,《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采取了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凡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了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有关的活动之外,禁止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为了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边界,《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重点区域应当依法设置围网、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采取法定最高额罚款。这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确保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

  在做好法规审议工作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以切实保证立法质量、全面提升立法水平为目标,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落脚点,建立科学完善的立法工作制度。为了集中整合我市立法资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制定《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工作规则》。同时,从全市行政机关、院校、律师行业遴选了14位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影响的专业人员,作为我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为了建立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为各有关方面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提供平台,制定《营口市立法听证规则》,对立法听证程序进行规范,保证立法听证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开展。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技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制定《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的结构、形式、修改和废止等方面的规则,对立法语言表述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对地方立法涉及到的文本格式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技术规范的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和修改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保证了地方性法规在结构上更为科学,在条文表述上更为严谨,在用语上更为规范统一,为指导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建立健全法规立项制度和论证审查机制,明确立项审查标准,使立法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制定《营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并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了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这一系列立法制度的建立,为市人大常委会科学民主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栉风沐雨扬帆进,春华秋实铸辉煌。经过一年多来的不懈努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开局良好,市人大常委会将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立法人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阳光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使地方立法集中民意、凝聚民智,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报记者 崔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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