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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依法履职 推动法治建设

来源:营口新闻网

作者:王雪

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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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新闻网记者报道)2016年,市人大法制委依法履职,积极开展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主立法制度,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法律实施监督,确保备案审查效果,助力城市法治建设。

  科学编制立法计划

  市人大法制委把拟定年度立法计划,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向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出征求意见函,在营口日报、营口电视台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社会领域,尤其是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立法,按照急需和可行的原则,经过广泛征集、科学论证,拟定了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3件法规作为2016年制定项目。

  加强科学民主立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在年初起草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并于4月1日起施行。据悉,《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我市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通过多次到县区调研,实地调研水源保护区、净水厂、居民小区,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居民代表座谈,市人大法制委基本掌握了我市水源保护及供水管理情况,同时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多次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对两部法规草案进行论证,为制定《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打下坚实基础。审议中,法制委注重对相关领域的引导与规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认真研究法规草案条款,确保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力求体现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的违法用水数额认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等制度,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据了解,《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规于9月7日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1月11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完善民主立法制度

  地方立法需要完善的立法制度,运行良好的立法机制。市人大法制委以开创立法工作格局、切实保证立法质量、全面提升立法水平为目标,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重心,建立科学完善的立法工作制度。起草、制定了《营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营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这一系列立法制度的建立,为市人大常委会科学民主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的同时,为了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向立法机关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了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全面启动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依法治市的重要途径。市人大法制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明显。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将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优化了备案审查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3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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