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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建议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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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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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大会发言材料之五 

    

关于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建议

农工党营口市委员会 

  发言人栾明拥系市政协常委、农工党营口市委主委  

  截至目前,国家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数百余项,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各归其位,让政府从具体和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主体职责上来。我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进展顺利,在1251(民非650家,社团601家,其中行业协会151)社会组织中,一些社会组织如口岸物流协会、汽保商会、耐火材料协会等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我市社会组织在发展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一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力度不够。社会组织成立的可行性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积极性不高,有声望有影响的社会组织欠缺;对社会组织整顿规范工作还很薄弱; 

  有些社会组织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和力量不足,转移职能机构力量不强。 

  二是社会组织总量不大、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强。我市的社会组织中,卫生类占比较大,教育和劳动类次之,而科技和体育类较少,其中学术类仅30%以上。在新兴产业,尤其是在支柱产业方面,很多行业还没有建立行业协会。支持性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匮乏。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还存在。自身缺乏造血功能,组织管理人才缺乏。 

  三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不规范现象。很多都在体制内单向操作,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竞争度不够。社会组织还未得到相应的资金、财税等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组织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活力等。 

  四是社会组织的行政思维没有彻底转变。由于以前的社会组织都归属于行政机关,继承了政府的思维惯性,红顶中介现象仍一定程度的存在,使其利用承接职能的机会揽权争利,使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率、更优质得不到充分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提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可行机制,培育扶持发展社会组织 

  一是加强制度创新。探索无主管社会组织良性运行系统,突破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运行和管理的瓶颈问题。 

  二是重点培育一批社会组织。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声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集聚一批对经济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壮大一批具有智库和资源平台的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一批对重点区域建设有服务作用的专业性科技社会组织(如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推荐、科研和创新基地评估、技术标准研制等)。 

  三是积极探索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资助等方式建立专项资金。制定社会组织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政策,推动社会组织人才与经济、科技人才在薪酬标准、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培养高素质的社会组织职业经理人、专职工作者队伍和领军型人才或团队。 

  四是建设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孵化中心。成立公益社会组织孵化园,加强社会组织和高校联系,培养专业人才。可采取政府扶持和公益组织共同参与、政府购买的方式,打造一个集孵化培植、公共服务、评估咨询、人才培训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提升现有社会组织运营能力,解决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自我竞争力不大、管理人员老化等共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实行低税率或者零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初创期社会组织的培植。 

  二、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合作,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发展 

  一是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应对优势社会组织给予倾斜。对承担社区矫正、戒毒、扶贫、心理咨询等工作,以及环境资源、ppp模式承接公共污水处理等服务项目应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等进行支持和扶持。除涉密外,政府采购清单和项目均要向社会公开,确保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二是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社会组织要积极与原职能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主动接受指导,遵守监管规则。各有关政府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和沟通工作,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形成稳定、有效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体系;重点建立完善的择优遴选机制,以综合实力、管理质量、服务水平为核心的承接资格条件为标准,建立社会化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是建立完善可负责、可问责的职能转接机制和转移后的服务机制,规范社会组织发展。要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职能后服务水平和质量,不能成为红顶中介。要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级优秀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四是确立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帮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定科学的承接效果评估体系和第三方评估制度,作为承接政府职能的重要依据。对于公共服务绩效表现优良的社会组织,可以在科学评估之后通过延续购买或资助的方式,简化购买程序。 

  三、促进政社分开,做好社会组织向社会延伸发展工作 

  政府行政部门应负责将监督职能逐步转移给守法诚信的社会组织,进入公共领域,使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能上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转移职能过程中,应准确定位、权责清晰,促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等级化。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考评、考核、监督和淘汰,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自律作用。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能力 

  完善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继续设立支持社会组织能力提升专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提高承接能力。积极推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按照相关改革要求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对扩大承接范围给予扶持。 

  实施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提升服务创新、服务社会和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一流社团集群的火车头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自主、自治、自律能力,形成成熟的现代团体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切实把社会组织建成优秀的现代社会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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