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一)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有水土保护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护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破坏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废弃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防治费1-2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新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其标准见下表。也可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3.0元的防治费。
名称
标准
|
水泥
|
石灰
|
煤炭
|
铁矿石
|
金
|
石料
|
计收单位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收费标准
|
1.5
|
1.0
|
0.5
|
0.1
|
1.0
|
1.0
|
(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缴
1、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固定观测设施和宣传碑牌等,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2、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林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损坏和影响的面积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5-2元。
3、在25°(含25°,下同)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和药材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5-1元,25°以下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2-0.5元。
4、养蚕造成蚕场砂化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1-0.3元。
5、挖刨野生灌木、药材、扒山皮土等,损坏了地表植被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5元。
6、擅自到禁区放牧的, 25°坡以上每次每头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5元。25°坡以下每次每头3元。
7、到划定的柴场以外地区打柴,未经允许上山采野果损坏植物等,每人每次交纳补偿费20元。
8、生产原料、产成品、建筑材料加工等占地堆放,损坏地貌、地面植被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5-2元。
9、倾倒矿渣、土石、废弃物的每立方米交纳补偿费1.5元。
10、取用土资源每立方米交纳补偿费3元。
11、从事其它活动损坏水土保持的,参照上述标准,收取水土流失补偿费。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及时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
上述两费,逾期15天不交纳者,加收5%的滞纳金,再逾期者每月加收一倍。拒不交纳者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罚,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收费依据: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