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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介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和组织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担负着行政执法和综合管理两大职能。市局下设4个分局,8个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科、质量管理科、质量监督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察科、机关党委9个科室。
   近年来,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遵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心,认真履行“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垂管后,局党组坚持“一变三不变”原则(虽然管理体制改变,但为地方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职能不变),以“政府满意、企业欢迎、人民需要,社会赞誉”作为部门工作目标,对外全力打造质量技术监督服务品牌,对内全面建设高效、和谐、快乐的工作集体,树立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几年来,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实现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系统事业发展的“双赢”目标。2002年以来,连续三年被评为省局“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市“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先后荣获“营口市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 “市民投诉工作先进单位”、“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营口市卫生模范单位”等20余项先进称号。

主要职责: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和组织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指导相关的协会、学会工作。

  三、组织管理全市质量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组织管理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全市打假的日常协调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企业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实施和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标准考核;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和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全市质量认证工作;对计量检测和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认证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受理并调解、仲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方面的纠纷和投诉;查处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六、《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七、《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八、《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九、《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十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十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十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十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执法纪律及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准确,处罚恰当,符合程序,文书齐全。

  二、执行公务时,不准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借占相对人财物;乱罚乱扣财物;为违法者说情;越权处罚;泄露案情;侵吞罚没物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无理刁难相对人。

  三、执行公务时,对涉及国家机密、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人员,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吊扣执法、检验证件;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享有被告知权。

  二、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接到可能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有权要求听证。

  四、收到《现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执法人员罚款时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执法监督制度:

  一、组织监督:局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监督:设立行风监督点和邀请行风监督员。

  三、群众监督:执法、检验人员的职责公开,办案程序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舆论监督:与新闻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舆论动向。

  五、定期评议:定期向有关单位发征求意见函,对工作进行评议,纠正错误,发扬成绩。

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规定程序。

  二、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对行政相对人的直接检查;接受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受理投诉和举报三种形式。

  三、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四、一般轻微案件可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

  五、较大案件需立案办理,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组成办案组,调查取证。

  六、调查取证后,承办人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案件审委会审议。

  七、审委会办公室将拟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享有听证的权利。

  八、审委会办公室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审委会,必要时再次召集审委会议进行审议。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审委会决议,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执法人员收缴罚没财物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行政相对人不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单位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南9号 邮政编码:115000
假冒伪劣举报电话:2835970、2833799、2839033
行风监督电话:2835778、281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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