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部门介绍
1、单位名称: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单位地址:盖州市红旗大街中段
3、邮政编码:115200
4、公开电话:7813593
5、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质量监督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代码管理中心;下设三个直属单位:盖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盖州市计量测试所、盖州市盖州计量管理所
6、工作职能:
(1)、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和实施有关质量、名牌战略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2)、组织查处质量、计量和标准化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与专业监督;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承担全市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假冒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承担市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3)、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搜集本地专业人员对上级部门制订、修订、审批、发布的地方标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全市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标准化、服务标准化、能源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4)、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全市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负责计量标准的建立和审核;组织量值传递,管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全市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和计量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负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日常管理。
(5)、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上级局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并在本地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考核等工作。
二、机构人员
领导班子
姜彪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 电话:7808399
刘云玲 副局长 分管质量监督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质检所 电话:7834202
门继承 副局长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测试所、计量管理所 电话:7834256
杨艳敏 机关党委书记 分管党务、纪检、监察、行风 电话:7834257
内设机构及人员
办公室 联系电话:7813593
质量管理科 联系电话:7834253
质量监督科 联系电话:7834252
计量科 联系电话:7834205
标准化科 联系电话:78342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7834254
代码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7818421
直属单位:
盖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联系电话:7813054
盖州市计量测试所 联系电话:7812826
盖州市盖州计量管理所 联系电话:7802455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8、《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9、《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10、《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服务项目
1、提供技术标准资料;咨询;
2、企业标准备案;
3、办理企、事业单位代码证书;
4、计量器具检定、修理;
5、接受产(商)品质量委托检验;
6、受理商品计量、质量申诉;
7、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服务承诺
1、计量器具检定、修理
对企、事业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检定为7个工作日,如小、中修可延期5天。出现检修质量问题,免费给予调试和重修,丢失和损坏按原值赔偿。
2、产(商)品质量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的项目、时间按协议要求进行,并按期出具检验报告。
3、保证资料室能提供的技术标准随到随查。
4、办理企、事业代码证书
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颁发证书。办理有错的,免费重新办理。
5、企业标准备案
按《辽宁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材料齐全的,7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
6、商品计量、质量申诉
接到用户和消费者申诉后,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10天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7、特种设备管理及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自收到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
六、行政执法程序
1、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2、现场处罚。对违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明确,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适用现场处罚。现场处罚应使用统一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
3、立案。凡行政执法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且不适用现场处罚的;经举报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需要立案的案件都应立案。立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4、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应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陈述。现场勘察应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进行。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依据有关技术监督法规进行封存。
5、审理。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局案件审理部门。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6、告知。案件审理通过后,办案人员应将审委会的审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检成立的,应当采纳。对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且当事人在有效期提出听证申请的,局案件审理部门应适时举行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前七日通知当事人。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检验报告等,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依法采取其它方式送达。送达时应告知复检权、复议权、诉讼权。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局行政案件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搞好卷宗归档,撰写《结案报告》。
七、投诉咨询
假冒伪劣、行风和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社会群众咨询电话:7813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