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事业编身份社区书记、主任享受岗位补贴的建议》(第20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28

【字号:

分享:

张翠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事业编身份社区书记、主任享受岗位补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始终高度重视,为加强对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发挥社区工作者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近年来,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2015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营委办发[2015]2号);2017年,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营民发[2017]72号),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防指对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措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2020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和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营民发[2020]49号),进一步调整并落实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新标准实行后,我市社区工作者正职达到5078.4元,副职4805.4元,其他社区工作者4532.4元;扣除政府缴纳的“五险一金”,正职3720元,副职3520元,其他社区工作者3320元,我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在全省将位居第四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社区工作者被各街道(镇)或社区的两委一站(党委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通过选拔或公开招考程序选用,在以社会基层社区为基本的服务区域,为辖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营委办发[2015]2号)要求,为扩大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营口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不含公务员编和事业编人员),由市政府确定基础补贴标准,并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按照规定要求,事业编人员担任社区工作者不享有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不在本次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调整范畴。

今后,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切实做好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28号)要求,加强对全体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建立并完善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年内,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适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严格落实社区工作者各项待遇,及时了解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在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营口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