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停产停工企业相关税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市政府出台停产停工企业相关税收减免办法”,我局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中确实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但该政策的执行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为止总局没有出台延续或新的政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各省确定外,其他减免税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对停工、停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我省也未下发对停工、停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专项减免税政策。停工、停产企业若符合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综上,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表示欢迎,同时会将该建议向省局反馈,有最新的税收政策会第一时间进行对外宣传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