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河长办〔2019〕55号
营口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营口市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营口市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辽河长办〔2019〕25号)、《营口市实施河长制实施方案》(营办发〔2018〕20号)和《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营政办发〔2017〕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和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营口海事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营口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县(市)区2019年度河流治理和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2019年度河长制考核内容主要为《营口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25项河流治理和管理保护重点任务,按牵头单位分为38项考核内容。其中,市发展改革委1项,公安局2项、财政局3项、自然资源局1项、生态环境局10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项、交通和运输局1项、农业农村局3项、水利局10项、林业和草原局1项、营口海事局1项、市河长制办公室2项。
各牵头单位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完成时限等见《营口市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附后)。
四、考核评定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满分为100分)与约束性指标双控法,将国考断面劣Ⅴ类比例达标情况确定为约束性指标。先根据评分多少按照20%、30%、30%、20%的比例将6个县(市)区分为“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四个等次,再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要求及国家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将国考断面劣Ⅴ类比例未达到考核目标县(市)区一律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五、部门权重
市发展改革委1分,市公安局2分,市财政局4分,市自然资源局2分,市生态环境局31.5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分,市交通和运输局3分,市农业农村局10分,市水利局28.5分,市林业和草原局1分,营口海事局1分,市河长制办公室8分。
六、考核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核要求
市各牵头单位负责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并发至各县(市)区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自查评分
各县(市)区政府对2019年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综合书面报告,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和各市牵头考核单位。
(三)部门评审
市各牵头考核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情况,对各县(市)区2019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20年1月5日前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
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县(市)区综合得分、确定评定等次,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营口市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营口市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
工作任务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完成时限 |
分值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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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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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
1 |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逐月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当地政府,提出防治要求。2019年,我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7.5%,各县(市)区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
1.我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50%,盖州市100%。 2.评分方法:各县(市)区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实际得分=完成值/考核指标值*4,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值,得4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控制用水总量 |
2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9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达到9.28亿立方米,各县(市)区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
1.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1.40亿立方米,盖州市1.21亿立方米,大石桥市5.12亿立方米,老边区0.71亿立方米,鲅鱼圈区0.84亿立方米。 2.评分方法: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得4分;用水总量超过考核指标得0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水利局 |
3 |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
3 |
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 |
由县(市)区政府印发河(湖)划界实施方案,并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50%以上(河长或条数)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河流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市水利局 |
4 |
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
1.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流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常态推进。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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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
5 |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做好碧流河、大清河及其他重点河流采砂权出让和采砂管理工作。 |
1.未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等相关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上级检查(暗访)、媒体曝光存在盗采、超采或采后恢复不到位等情况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3.砂场未落实现场监管的,未按要求上报采砂相关信息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扣完4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水利局 |
5 |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湖问题 |
6 |
禁止围河(湖、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
1.完成县(市)区上报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任务的,得4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率(个数)赋分; 2.上级检查(暗访)、媒体曝光发现存在县(市)区未上报的历史遗留“四乱”问题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3.有新增河湖“四乱”问题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扣完4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水利局 |
6 |
加强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
7 |
按照省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发改、财政、水利各牵头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
1.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项目(1.8分)。全年完成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资金计划80%,得1.8分。未完成的,按比率扣分。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0.1分)。完成4座小型病险水库主体工程建设、3座小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批复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3.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0.1分)。完成辽宁省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任务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市水利局 |
8 |
1. 及时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江河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等防洪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上级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的,得0.5分,逾期下达的每超过2个工作日扣0.1分(不足2个工作日按2个工作日计算),扣完为止。 2.加强项目监管。及时(每月10日前)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江河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等防洪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得0.5分。一次未及时更新扣0.1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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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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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 |
10 |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按证排污。2019年,开展入河排放口排查工作。 |
1.排污许可证(2分)。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做到“应发尽发”。得分为总分乘以年度任务完成率。 2.入河排污口(2分)。按照排查要求,及时完整上报排放口排查表得2分。其中未按时报送扣1分,抽查发现1个排放口漏报、瞒报、虚假报送扣0.1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 |
11 |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管,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
2019年起,省级或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地方存在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的,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9 |
处理城镇生活污水 |
12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再生利用要求。 |
1.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任务的,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的得1分,完成任务50%以下的不得分。 2.已实施污水再生利用的得1分。 |
2019年12月31日 |
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
按计划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成计划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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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14 |
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 |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改(扩)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扣0.1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15 |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 |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已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的规模养殖场,可以不自行建设处理设施,视为粪污处理设施已覆盖。按要求完成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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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16 |
农药利用率达到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8%。 |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8%。达到控制目标得4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农业农村局 |
12 |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
17 |
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以到期进行复查为主,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考核仅限于2019年度,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2020年开始河长制考核直接扣除2分,直至全面完成该项任务。) |
对2019年12月20日前到期的1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完成验收。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施工作,科学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将规划文本和政府发布实施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按农业农村部要求,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鲅鱼圈区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施工作。以上县(市)区全面完成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6月30日 |
2 |
|||||
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完成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施工作,完成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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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控制 |
18 |
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督促地方政府编制发布涉河的沿海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予以实施。继续落实内陆河流水域内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 |
沿海港口数量不增加,得1分;落实沿海发布的设施建设方案,并到设施现场检查,得2分。 |
2019年12月31日 |
3 |
市交通和运输局 |
19 |
继续落实沿海河流水域内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 |
沿海各县内河水域继续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现场巡查。 |
全年 |
1 |
营口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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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河湖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
20 |
2019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33.3%,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0%。各县(市)区达到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年度控制目标。 |
按照市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以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评定断面是否达标,并计算达标率。得分为总分乘以达标率。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15 |
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
21 |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
完成年度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得4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的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的得0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 |
22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9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100% |
按照市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各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达标得满分,未达标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17 |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 |
23 |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 |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分)。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市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2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2.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1分)。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市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1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0.5分;其他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24 |
继续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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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 |
25 |
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建立全市水环境基础数据库,组织并完成省内河湖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2019年,建成水环境管理GIS系统,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完善部门间、跨区域间应急联动机制。 |
1.《辽宁省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项目完成率(2分)。涉及的县按照项目完成率赋分。未涉及县按照市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达标率赋分。 2.企业应急预案备案(1分)。完成企业备案的,得1分,备案率达到90%的,得0.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1分)。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动机制的得0.5分,建立完善跨区域间联动机制的,得0.5分,未完善的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19 |
清理河道垃圾 |
26 |
继续开展河流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 |
1.开展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河道内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的,得3分。 2.建立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的,得1分。 3.上级检查(暗访)、媒体曝光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垃圾、固体废弃物等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4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水利局 |
20 |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 |
27 |
巩固河流自然封育成果,加大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
1.完成年度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任务得1分。 2.按时发放省补资金且发放明细档案、图册、账表完整的,得1分。 3.封育区未发生围垦、偷种、抢种及未经批准的林木育苗等行为的,得1分。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要求,按照 水利行业职责分工,研究开展本地区水生态补偿相关基础性工作。未开展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水利局 |
21 |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
28 |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区主要河(库)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生态环境。 |
1.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情况(1分)。11月底前完成市水利局下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扣满0.5分为止;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扣满0.5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市水利局 |
29 |
加大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大伙房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 |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情况。涉及的城市按完成比例法计分。不涉及的城市按照其在官网公布的水源达标比例计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
30 |
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 |
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注重保护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林地和湿地,不发生重大破坏资源的案件。 |
2019年11月末 |
1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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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
31 |
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市级河流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 |
根据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量,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市财政局 |
32 |
建立河长制工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
印发建立本地区河长制工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文件,并组织实施得0.5分;明确本地区水行政处罚职责,建立完善水行政处罚队伍得0.5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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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巩固、推进和深化河道警长制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
出台河道警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得0.5分;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和联合执法机制得0.5分;河道警长巡河每减少一次减0.1分,扣完1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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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
34 |
严厉打击非法设障、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组织开展水利与公安联合执法活动的得0.5分;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得0.5分;及时发现和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及时报送涉黑涉恶线索得0.5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5 |
市水利局 |
35 |
严厉打击涉河涉水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得1分;对本地区案件侦办不力,被上级督办、通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0.1分,涉黑涉恶案件没有及时查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市公安局 |
||
36 |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
2019年起,各县(市)区对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或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每个违法行为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
24 |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 |
37 |
继续完善建立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建立完善的河湖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
1.完成市级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任务,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的,得2分。 2.建立完善的河湖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的,得2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河长制办公室 |
25 |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 |
38 |
出台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
制定印发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本级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4分;未制定印发考核方案的得0分;虽制定印发考核方案,但未按方案组织考核、向本级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2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市河长制办公室 |
注:国考断面劣V类比例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县(市)区一律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