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1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等3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营口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等89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9件)
附件1: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
营政发〔1993〕7号 |
1993年2月23日 |
2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
营政发〔1994〕42号 |
1994年8月26日 |
3 |
营口市推荐名牌产品暂行办法 |
营政办发〔1995〕60号 |
1995年6月30日 |
4 |
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来访人员“七不准”规定 |
营政发〔1996〕27号 |
1996年9月4日 |
5 |
营口市职业技能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
营政发〔1996〕43号 |
1996年12月5日 |
6 |
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
营政发〔1998〕30号 |
1998年6月30日 |
7 |
营口市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
营政发〔1998〕32号 |
1998年7月1日 |
8 |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
营政发〔1998〕36号 |
1998年7月13日 |
9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
营政发〔2000〕8号 |
2000年2月18日 |
10 |
营口市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发〔2000〕14号 |
2000年3月13日 |
11 |
营口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 |
营政发〔2000〕23号 |
2000年6月19日 |
12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
营政发〔2000〕30号 |
2000年6月29日 |
13 |
营口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
营政发〔2000〕37号 |
2000年8月30日 |
14 |
关于新建市场为残疾人提供经营摊位的通知 |
营政办发〔2001〕8号 |
2001年2月5日 |
15 |
营口市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营政发〔2001〕7号 |
2001年3月16日 |
16 |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
营政办发〔2001〕48号 |
2001年8月20日 |
17 |
营口市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办发〔2001〕55号 |
2001年9月26日 |
18 |
营口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委托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发〔2002〕27号 |
2002年5月27日 |
19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2002年9月20日 |
|
20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通告的补充规定 |
2003年5月22日 |
|
21 |
营口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办发〔2003〕35号 |
2003年5月27日 |
22 |
营口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办发〔2003〕56号 |
2003年11月17日 |
23 |
营口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
营政发〔2004〕32号 |
2004年12月2日 |
24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出口的有关规定 |
营政发〔2005〕4号 |
2005年1月20日 |
25 |
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行规定 |
营政发〔2005〕27号 |
2005年10月10日 |
26 |
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登记优惠政策的通知 |
营政办发〔2005〕53号 |
2005年10月25日 |
27 |
营口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办法 |
营政发〔2005〕30号 |
2005年10月26日 |
28 |
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
营政发〔2005〕38号 |
2005年12月19日 |
29 |
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营政发〔2005〕40号 |
2005年12月20日 |
30 |
营口市封山禁牧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发〔2006〕18号 |
2006年4月10日 |
31 |
营口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营政办发〔2006〕23号 |
2006年5月9日 |
32 |
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营政发〔2006〕28号 |
2006年6月11日 |
33 |
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营政发〔2007〕23号 |
2007年12月4日 |
34 |
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
营政办发〔2008〕66号 |
2008年10月13日 |
35 |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营政办发〔2008〕72号 |
2008年11月7日 |
36 |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开发的优惠政策 |
营政办发〔2008〕73号 |
2008年11月7日 |
附件2: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9件)
一、《营口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发〔1992〕25号)
文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36号)
文中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营口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23号)
1.第十三条修改为“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持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向市(县)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2.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出售、收购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单位,必须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定。”
3.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允许进出口证明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证件。
4.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地检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八项修改为“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拒绝、阻挠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检查与管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七项、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原文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四、《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营政发〔2002〕41号)
文中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五、《营口市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营政发〔2002〕35号)
1.标题删除“暂行”二字。
2.第二条修改为:暂不具备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单位,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后,由统筹地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认定为困难单位的,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删除第五条。
4.删除第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2002年9月20日)
1.删除第四条。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营口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则》(营政办发〔2003〕45号)
文中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八、《营口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43号)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且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者相关体系认证。
2.增加一项作为第八条第四项:未取得质量安全有关行政许可资格的;其他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营口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44号)
文中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十、《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4〕30号)
1.标题删除“暂行”二字。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把信用档案列入工作计划。
十一、《营口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5〕3号)
1.标题删除“暂行”二字。
2.第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出入口、国、省、市干道两侧公路用地控制区内不得擅自设置各种形式广告,确须设置的,须经省、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方可设置。城市规划区外,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的,须经省、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经属地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方可设置。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牌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鉴定。
第五项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的占用土地文件及与享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签定的相关协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或市政公用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4.第十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牌匾的有效期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
5.第十八条修改为:对不按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饰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十二、《营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营政发〔2005〕31号)
1.标题删除“暂行”二字。
2.文中市信访办修改为市信访局。
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信访局成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市政府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营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60号)
文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营政发〔2008〕13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以下文件标题中删除“暂行”或“试行”:
1.《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营政发〔1992〕39号)
2.《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营政发〔1994〕14号)
3.《营口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营政发〔1995〕40号)
4.《外地驻营口办事机构和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1996〕23号)
5.《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1996〕29号)
6.《营口市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营政发〔1996〕33号)
7.《营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营政办发〔1997〕21号)
8.《营口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1997〕22号)
9.《营口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办发〔1997〕28号)
10.《营口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发〔1997〕39号)
11.《营口市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营政办发〔1997〕42号)
12.《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1998〕5号)
13.《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营政办发〔1998〕19号)
14.《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
15.《营口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发〔1999〕13号)
16.《营口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发〔1999〕41号)
17.《营口市森林资源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1999〕45号)
18.《营口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0〕17号)
19.《营口市治理中小学学生辍学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1〕26号)
20.《营口市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1〕19号)
21.《营口市煤气工程建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1〕20号)
22.《营口市市区单位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1〕47号)
23.《营口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2〕28号)
24.《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营政发〔2002〕40号)
25.《营口市社区建设暂行规定》(营政发〔2003〕6号)
26.《营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照顾暂行办法》(营政发〔2003〕12号)
27.《营口市城市美化亮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3〕20号)
28.《营口市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3〕33号)
29.《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3〕37号)
30.《营口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3〕50号)
31.《营口市政府信用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营政发〔2004〕4号)
32.《营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4〕14号)
33.《营口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营政发〔2004〕15号)
34.《营口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4〕49号)
35.《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办法》(营政发〔2004〕22号)
36.《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营政发〔2004〕25号)
37.《营口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4〕35号)
38.《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营政发〔2005〕6号)
39.《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发〔2005〕7号)
40.《营口市各类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5〕13号)
41.《营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营政发〔2005〕14号)
42.《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5〕30号)
43.《营口市经营组织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5〕35号)
44.《营口市城市拆迁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发〔2005〕19号)
45.《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5〕20号)
46.《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3号)
47.《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4号)
48.《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营政发〔2006〕5号)
49.《营口市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营政发〔2006〕6号)
50.《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营政发〔2006〕17号)
51.《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21号)
52.《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23号)
53.《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24号)
54.《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25号)
55.《营口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6〕49号)
56.《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6〕52号)
57.《营口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6〕55号)
58.《营口市政府偿债基金归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6〕75号)
59.《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6〕79号)
60.《营口市三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6〕81号)
61.《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6〕89号)
62.《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3号)
63.《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15号)
64.《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7〕20号)
65.《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营政发〔2008〕11号)
66.《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8〕54号)
67.《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8〕15号)
68.《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8〕22号)
69.《营口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营政发〔2008〕24号)
70.《营口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营政办发〔2008〕76号)
71.《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营政发〔2008〕26号)
72.《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9〕6号)
73.《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9〕20号)
74.《营口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9〕49号)
75.《营口市基础设施类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