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地区一些个别开发企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业主入住,业主入住后,长时间使用临时水、临时电,燃气、供暖不通,长期办理不了房屋确权手续,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现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必须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凡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