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2018年营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2-12

【字号:

分享:

      营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一、营口市国资委概况

1、主要职责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3、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四、附: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一、国资委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照省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出资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5)按照《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营委发﹝20155号)规定,配合市委组织部门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6)对所监管企业的重要问题决策、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管。 

7)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9)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推进惩防一体化建设。

10)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营口市国资委管理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营口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营口市国资委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预算收入支出总体说明

1)收入总计510.43万元,包括:

①财政拨款收入510.43万元。

2)支出总计510.43元,包括:

①基本支出495.4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15.6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6.26万元。

②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外聘专家清产核资。

2、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办公经费41.18万元,公务交通补贴23.08万元。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12万元。

3、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支出9.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5万元。

①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②公务接待费0万元。

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5万元。2017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营口市国资委2018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绩效目标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营口市国资委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附表: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营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xls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