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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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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营口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司法局

2018525

 

 

营口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辽委发〔201623)精神,《营口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营依法发〔2018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为重点,以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营口,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服务。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职能依法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执法严格规范公正透明,司法行政权力监督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工作法治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行司法行政职能

1.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把法定程序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必经程序,大力加强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保证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2.推进机构改革工作。根据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司法厅的具体要求,启动机构改革工作。优化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坚持蹄疾步稳推进机构改革相关工作。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3.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基础设施、业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丰富法律服务内容,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让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落地生根。通过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为每个乡镇(街道)、每个村(社区)、每个家庭、每个村()民,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4.完善司法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建立法制机构主导、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的司法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做到任务、时间、人员、经费四落实。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和社区矫正等配套性法规的制定出台。积极推进司法行政立法在重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6.建立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适时开展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特别是加强对影响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放宽资格资质准入条件,便民利民,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7.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配套办法,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健全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8.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舆论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等方式就社会稳定等进行评估,重点排查风险源、风险点,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9.完善合法性审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统一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

10.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在专业性较强、行业特征明显等领域充分听取外聘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法律顾问和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1.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加强对各执法部门和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及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

1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司法行政执法流程,明确司法行政执法环节,完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公开等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14.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要细化、量化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的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1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依据的动态化管理。严格确定不同部门的执法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落实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

(五)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组)报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回应司法建议。积极配合监察委员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7.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实现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落实对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大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追究责任。

18.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实名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19.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和范围,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加大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21.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加强“12348辽宁法网的宣传和使用,促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着力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公正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2.健全依法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持续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进一步巩固完善矛盾纠纷发现机制、研判机制、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继承和发扬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做好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事件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特殊人群的排查摸底和管控工作,做好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控和化解工作。2018年底,建立市级人民调解中心。

2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职责,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调解和集中审理规范化。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加大推进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意见书机制,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依法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24.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全面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应诉水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和解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按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书的落实情况。

25.改进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八)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6.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27.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健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律培训等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28.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29.完善普法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普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实行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全面落实部门、行业及社会单位的普法责任,形成社会普法新格局。在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30.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向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拓展延伸。落实《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落到实处。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在全市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强化司法所的服务职能。落实对特殊人群的司法救助政策,推进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教育帮扶、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31.推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保障机制

(一)坚持党的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组)统一领导下,统筹谋划和落实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组)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履行好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督促考核等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年度重点工作。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逐级制定阶段性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工作部门队伍建设,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将推进依法行政所需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保障依法行政的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支出。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依法行政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示范创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督查。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完善评选、复核和退出机制。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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