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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政策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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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法律依据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市政府制定了《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十七条。 

  (一)明确审核范围。 《办法》第二条提出除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明确审核机构。 《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 

  (三)明确审核程序。 《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对报送合法性审核材料、审核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四)明确审核职责。 《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合法性审核内容、审核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五)强化监督指导,注重队伍建设。 《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提出,应当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同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市司法局为解释部门,第十七条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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