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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19〕12: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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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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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50号)精神,全面推进健康营口建设,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智慧的医疗健康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到2020年,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机构、居民之间协同共享,“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医疗健康领域广泛应用,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到2020年,全市三甲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卫健委、市发改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推进“互联网+”在医疗联合体运用。加强医疗联合体内部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快实现医疗联合体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鼓励医联体内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超声、远程查房等服务。逐步实现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的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统筹搭建市级分级诊疗管理平台。2019年,“大病不出县”试点县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并逐步覆盖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推进“互联网+”改善医疗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善医疗服务,改造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开展多种形式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检查检验报告推送、院后随访等信息便民惠民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到2019年底,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预约诊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到2020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实现分时段预约诊疗。(市卫健委负责)

(二)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综合监管系统,开展“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家庭医生在线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处方延伸等服务。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探索并形成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逐步实现老年慢性病在线管理与服务,开展个性化健康评估、监测预警、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和监测,推进数字化接种门诊服务,提供在线预约和查询服务。创新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为妇女儿童提供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定期分析我市疫情并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以问题为导向抓好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管理率、服药率等核心指标。(市卫健委负责)

(四)推进“互联网+”远程影像诊断服务新模式

加快推进“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建设,构建市、县远程影像云平台,联通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全市普遍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影像服务新模式,提供影像资料15年云存储和手机APP随时查询的便民服务,让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享有大医院优质医疗服务,少跑腿、少花钱,增强就医获得感。(市卫健委负责)

(五)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

1.加快建立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重点采集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方面数据,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加强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和集成化建设,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逐步实现基于医院信息平台的应用集成与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三级医院要尽快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大力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数据实时交换。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积极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及时合理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联网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继续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负责)

(七)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保障能力

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房屋和设备标准化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就医环境和就医条件,为乡镇卫生院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化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为实现远程影像、远程检验、远程心电等服务提供支撑,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到2019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率达60%;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八)全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网络安全和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重要领域密码应用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泄露和买卖等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个人权益。(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互联网+医疗健康”基础设施、信息化能力建设、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共同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二)鼓励探索创新

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创新驱动作用,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成效。

(三)加强安全保障

加快国产密码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医疗健康信息授权使用和安全防护,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定期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宣传普及

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发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应用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惠民服务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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