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金融创新奖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5月27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营口市金融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和推动我市金融机构通过大力开展金融创新,有效增加信贷投放,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我市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营口市金融创新奖(以下简称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创新奖授予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防控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制度创新等,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创新发展,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立营口市金融创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营口市金融发展局。评委会负责金融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金融创新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金融创新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金融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审定评审专家名单;
(三)审批评审结果。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金融创新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金融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
(二)组织拟订评审专家管理、绩效考评和退出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编制金融创新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金融创新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及经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金融创新奖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公布获奖项目名单。
第七条 金融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在解决我市项目融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对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突破和开创意义;
(二)在辅导和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实现企业上市和企业债券融资新突破;
(三)提升保险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对创新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等领域贡献较大,帮助解决国家级、省级项目落地,在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金融科技水平、提高支付结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
(五)项目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果获得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被主流媒体、重点刊物宣传报道、推广;
(六)其他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创新项目。
创新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权属及合法性明确。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每2年评选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二)熟悉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
(四)接受过金融相关知识性系统培训,掌握金融管理新知识、新方法及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掌握金融创新奖的评审方法,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能力;
(六)评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未满8年,但是在该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条件的,经评审会认定,可以成为评审专家。
经评审会认定的评审专家颁发《金融创新评审专家证书》。
第十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金融创新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金小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上公布金融创新奖的申报日期和工作安排。
(二)申报。符合金融创新奖申报条件项目的权属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根据项目性质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报告或者专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单位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材料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初审。评审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对相关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进入复审程序。
(五)复审。评审专家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评选出金融创新奖名单。
(六)现场考察。根据需要评审专家可以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者组织答辩。
(七)评定。评委会对获奖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名单。
(八)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在“金小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异议调查。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经评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十)颁奖。为获奖项目的主创团队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奖项和奖金设置如下:
(一)特等奖1名,奖金50万元;
(二)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
(三)二等奖2名,奖金各20万元;
(四)三等奖3名,奖金各10万元;
(五)鼓励奖10名,奖金各5万元。
奖金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申报项目条件达不到评奖标准的,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十二条 对获得金融创新奖的项目主创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全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金融创新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提请评委会撤销其金融创新奖,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机构5年内不得参加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在金融创新奖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商业秘密和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项目成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金融创新奖评定标准和评审专家考核制度,由评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