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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19〕21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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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13〕35号)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予以建设。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城区和镇区居住小区,具体分三类进行治理:

(一)规划居住小区达到3000—5000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进行排查治理。

(二)规划居住小区未达到3000—5000户但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口及以上规模的,按照应配建一所6—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为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三)上述两种规模之外的其它城镇居民住宅区域,按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若干个区域进行划片,测算出应配建的幼儿园数量,合理规划布局,积极开展排查治理。

三、治理对象和治理任务

(一)规划不到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补救措施。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在合适地点建设规模适当、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二)建设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审批局

(三)移交不到位的。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四)使用不到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审批局

四、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 (2019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逐级部署落实。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逐一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根据每个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理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批局

五、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摸排整改情况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采取可行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

(二)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三)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推动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时间节点建立摸排整改情况的总台账,治理工作方案要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营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市政府主管教育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教育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住建、机构编制、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审批等部门分管同志担任成员。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工作节点,每月10日前填报教育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并向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上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配建幼儿园按照规范进行审批。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县(市)区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附件:营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营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  莉  副市长

副组长:李  军  市教育局局长

伊利军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焦金良  市委编办副主任

王诗善  市发改委调研员

李  燕  市教育局副局长

贾志勇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孔德宝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邹积恩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生才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  巍  市审批局副局长

李红阳  鲅鱼圈区政府副区长

童  威  盖州市政府副市长

王亚全  大石桥市政府副市长

张静贤  老边区政府副区长

程慧君  站前区政府副区长

石  戈  西市区政府副区长

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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