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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19〕26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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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减证便民”的工作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口市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业经2019年10月2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营口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营司发〔2019〕146号)要求,对列入《目录》的证明事项,切实将告知承诺制付诸实施,并且规范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和工作流程。

二、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事项,形成具体措施。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定期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真正减少办事环节,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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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37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

      社会团体住所证明文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行政

法规

      市审批局 房产

部门

行政

许可

2

      有效期内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300号)

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法律

      市审批局

建设

单位

行政

许可

3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行使职权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定(包括新设立、变更、升级、延续等)时,需提供与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数量相符的从业人员社保缴存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

部门

规章

      市审批局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行政

许可

4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行使职权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定(包括新设立、变更、升级、延续等)时,需提供与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数量相符的从业人员社保缴存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

部门

规章

      市审批局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行政

许可

5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部门

规章

      市审批局       水工程建设单位

行政

许可

6

      关于变更企业法人的证明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第3号第四条:“变更经营场所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

法规

      市审批局       申请人

行政

许可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农药广告

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

      市审批局       申请人

行政

许可

8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

第二十九条  4.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部门

规章

      市审批局       设施设备经营单位

行政

许可

9

      1.资金安排计划书       办理在非演出场所举办涉外驻场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

法规

      市审批局       申请人

行政

许可

10

      2.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11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申请设立旅行社(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

第二十九条 4.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部门

规章

      市审批局       设施设备经营单位

行政

许可

12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的资信证明       证明当事人拥有的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部门

规章

      市审批局

银行

行政

许可

13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办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第7项: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证明。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审批局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

许可

14

      提供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办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行政

法规

      市审批局

医疗

机构

行政

许可

15

      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证明       办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行政

法规

      市审批局

医疗

机构

行政

许可

16

      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       征占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

法规

      市审批局       申请人

行政

许可

17

      具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法定条件       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材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所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还应当按照食品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具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A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见表B.1.表B.2和表B.3

行政

法规

      市市场  监管局       申请人       行政许可

18

      地址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五款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部门

规章

      市市场  监管局       市市场  监管局       行政许可

19

      健康证明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部门

规章

      市应急局       申请人       行政许可

20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       市社会保障中心       申请人

公共

服务

21

      依靠工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规范性文件       市社会  保障中心       申请人

公共

服务

22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学校

23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规范性文件       市社会  保障中心       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

公共

服务

24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遗属待遇申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规范性文件       市社会保障中心       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

公共

服务

25

      死亡证明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6

      建设资金说明        

        办理在宗教场所内改建建或者新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 686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 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 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 同意的书面材(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 料;(五)建设资金说明。

行政

法规

        市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许可

27

同意接收证明

申请律师

执业

《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法律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

许可

28

环保证明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部门

规章

市农业

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

许可

29

        环保证明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附件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部门

规章

市农业

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

许可

30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涉及微生物原料的)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部门

规章

市农业

农村局

        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行政

许可

31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涉及微生物原料的)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附件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部门

规章

市农业

农村局

        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行政

许可

32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法律

市农业

农村局

申请人

行政

许可

33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

依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建立、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部门

规章

        市公安局

保安公司拟任主要领导的原单位

行政许可

34

        场地使用证明         办理大型群体性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行政

法规

        市公安局

场地

所有人

        行政许可

35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 )

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部门

规章

市自然

资源局

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行政确认

36

        死亡证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或确定房屋共有情况。当事人死亡年代久远,尤其是农村,无法通过户籍、医院、火化等获得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部门

规章

市自然

资源局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死者生前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生前所在单位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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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证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或房屋确定共有情况。事实婚姻,年龄较大,没有结婚证,户口簿也无法确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2.1.3 共同申请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8.2.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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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

        婚姻登记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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