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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意见——营口市新户籍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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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营口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结合我市实际,放开落户政策,出台了十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购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门市房等)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三项齐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落户我市的,允许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单独落户,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到场一同办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在该地址无人落户的前提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六、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七、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八、在营投资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九、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城镇迁往农村除外)。

十、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落户我市的居民,如没有自有住宅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贯彻施行。原我市落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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