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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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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营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现对《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从文化遗产的传承,到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到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从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战略高度关心和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

二、依据和主要内容

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3号)文件规定。

联合市文广局及相关专家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确定了9个历史建筑,分别是河北街道办事处亚细亚石油公司工人住宅南1号、河北街道办事处亚细亚石油公司工人住宅南2号、老边区路南镇营口制镁厂办公楼旧址、鼓楼街道高家大院、鼓楼街道杨家大院、鼓楼街道长征大街53号四合院、青花街道南满铁路官邸南1号、青花街道南满铁路官邸南2号、青花街道南满铁路官邸南3号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保护体系。全面排查我市历史建筑,科学评估认定历史建筑,分期分批完成历史建筑公布、挂牌、建档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业主主体、专家指导、社会参与、多方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产权人和市场等力量,发挥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社区乡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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