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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20〕16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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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改革创新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好发挥自贸区营口片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协同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整体提升营口市综合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自贸区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探索建立自贸区营口片区核心区+协同发展示范区“1区+N园”模式的园区改革创新模式,以制度趋同、平台融通、产业互动为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全域自贸、全域开放”的战略格局,建立健全自贸区营口片区协同发展示范区跨区域协同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为全市全面深化园区改革和扩大开放开拓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二、主要目标

(一)联动推进制度创新

复制推广自贸区营口片区经验和政策,强化制度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建设“自贸区营口片区协同发展示范区”。聚焦“打造营商环境建设样板区、经济结构调整与企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对外开放引领区”三大核心制度创新体系,强化联动试验和系统集成,争取形成重大改革创新成果。

(二)联动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构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推行行政审批跨区“无差别化”受理审批,推动各区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三)构建特色产业体系

围绕各自产业方向及产业优势,实行“错位发展”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建立“总部+基地”“龙头+配套”等产业协同发展机制,积极对接各类上下游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统筹谋划、合理分工、互为支撑、互为补充,共同创造 “营口+” 产业品牌。

(四)构建对外开放平台

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为契机,重点推进以国际物流为核心、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的区域性国际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临水对外经济发展轴。深入发展国际海铁联运战略,加快建设出入营客货运铁路(鲅鱼圈至营口自贸区疏港铁路),布局打造一批“物流基地”,构建多式联运及供应链产业与合作发展平台,积极建设中欧班列回程终点集散地、日韩产品加工贸易区和跨境生鲜国际供应链中心,共同实现枢纽经济快速发展新态势。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联合创新

以机制体制创新为核心,深入挖掘协同发展示范区在改革创新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多区域多层面协同发展新途径、新模式,实现共同创新、共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坚持协同发展

发挥自贸区营口片区引领优势,带动全市各区域协同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释放自贸区改革开放红利。

(三)坚持风险可控

深入研判协同发展示范区在审批、监管方面的风险压力测试,利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宽放、严管、可控的大数据监管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管理规范、权责明确的组织体系

1.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首批批准设置盖州市、鲅鱼圈区为自贸区营口片区协同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协同区)。具体设定区域以盖州市、鲅鱼圈区与营口自贸片区签署协同发展备忘录为准。协同区名称统一为“营口自贸片区***协同发展示范区”。

2.协同区属地政府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协同发展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及政务服务工作。

3.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对承接的行政职权进行梳理,明确可以在协同区实施的各类职权,形成清单对外公布。各协同区所在行政区政府应当与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就相关行政职权在协同发展示范区实施的具体事项签订委托协议或备忘录。

(二)构建高效便捷、标准统一的审批体系

1.协同区内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及行政许可事项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可选择在自贸区营口片区注册登记。协同区内市场主体在自贸区营口片区登记时按住所和经营地址分别登记。

2.自贸区管委会设置协同区审批服务窗口,利用政务服务网和互联网+监管平台,集中办理协同区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

3.协同区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对接自贸区营口片区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标准,推进审批事项创新政策落实,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审批服务工作。

(三)构建属地监管、结果互认的管理体系

1.涉及协同区经济主体的许可事项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核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各项监管任务等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协同区管理机构所在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结果由协同区抄报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予以认可并适用。

2.协同区内经济主体利用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工商登记并同步办理税务登记。自贸区营口片区税务机关根据注册区号实时提请市税务局通过系统将住所为协同区的企业划转至由所在区域税务机关。协同区内企业的税务实名认证、税务核查、税务征缴工作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

3.协同区内司法、应急管理、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治安维稳、民政服务等事项由属地部门管理。

(四)构建产业协作、优势互补的协同体系

1.加强产业协作配套。推进“总部+基地”“产业+配套”等协作发展模式,联合开展项目招商,积极培育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提升区域产品配套率,壮大高端装备制造、农副产品、优势矿产、数字经济等产业集群,增强主导产业市场竞争力。

2.推动“综保区+开放平台载体”协同发展。发挥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资源禀赋,强化铁路、港口、机场枢纽资源整合和服务支撑,共同推动设立一批布局优化、功能整合的开放平台,形成功能齐全、支撑有力、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的开放平台载体,加强口岸管理部门执法合作,实施数据互换、执法互认和协同监管,提升通关一体化水平和开放合力。

3.推动自贸区“1+N”园区模式,协同推进改革创新。国家、省赋予自贸区营口片区实施的各项试点工作与改革政策及改革试点经验等改革任务,协同区可视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实施。

4.推动统计指标共享。在市政府考核范围内,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各类统计指标归属当地政府。在国家、省、海关总署等考核体系中,协同区内统计指标并入自贸区营口片区统计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职责落实

自贸区营口片区与各协同区,通过签署协同发展备忘录,明确操作程序与办法,落实责任。自贸区营口片区要加强与协同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各协同区政府及发改、商务、税务、人社、市场监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及主体责任,实现自贸区营口片区与协同发展示范区的产业功能、生态功能、发展功能的有机融合、良性互动。

(二)强化宣讲培训,确保协同发展成效

自贸区营口片区结合本区域特色及优势,在区域规划、产业发展、政策优势、创新经验等方面定期召开专题培训会,全面提升自贸区营口片区及各协同区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协同发展效果。

(三)强化政策供给

结合国家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工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争取将自贸试验片区及协同区市场主体反应强烈的改革诉求,上报国家商务部,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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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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