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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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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沿河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并同时完成了对2016年原禁养区内是否有影响生猪生产的超标划定行为的认定整改工作,最终完善形成了《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编制目的

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是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重点工作,是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16年8月印发了《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营政办发〔2016〕36号),划定了我市畜禽禁养区,并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了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2019年6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明确要求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规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省生态环境厅也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117号)文件,后又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政府有关部署,印发了《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具体部署此项工作。并同期对原畜禽禁养区划定情况开展排查整改。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了沿河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并同时完成了原禁养区内是否有影响生猪生产的超标划定行为的认定整改工作,最终完善形成了本《方案》。

二、《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以上养殖场的管理工作。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包含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工作思路、划定依据和划定目的。

第二部分为区域概况。

第三部分为划定标准。规定了划定原则,提出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保护的区域等五大类区域作为重点保护区域,同时明确了具体排查要求。

第四部分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只有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单位作为禁养区禁止养殖对象。

第五部分为禁养区划定。划定成果我市禁养区总面积1375.357平方公里,涉及到全部6个县(市)区,占全市陆域面积的24.5%。划定禁养区均依据国家和省禁养区划定有关文件实施,无超标准、超范围划定行为。

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从质量保障、法律地位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和设施建设保障4个方面对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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