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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21〕4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2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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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营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深化资质改革,放宽在营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可以在营口地区范围内,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资质类别中一级资质的,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文件规定,可以在省内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我市对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放宽资质承揽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企业具备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

(2)企业需根据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等,配备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

(3)企业需以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4)企业三年内无建筑、公路、水运、水利市场不良信用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当年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

(5)项目经理(建造师、建筑师)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且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期内不得擅自更换。

落实保障措施:

(1)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按照辽住建〔2020〕5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二级以上资质及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在选择施工企业时,不得将企业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初始业绩作为准入门槛。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跨资质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专业

注册地在辽宁省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已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已取得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港口与海岸、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申请要求

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不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进行考核,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待取得资质后由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同时,申报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需满足资质标准中对企业升级的业绩要求,申报材料与“材料清单”中对升级业绩材料要求相同。

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项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支持原有公路工程、水利水电资质的企业升级,补齐我市建筑业企业短板,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

2.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按照《关于做好承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17号)精神,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考核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企业可提前申请办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围标串标、未批先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改进检查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动力创新

4.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推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5.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积极鼓励企业项目参加全省建筑业优质工程评选,配合省住建厅开展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建设单位应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引导工程提质创优。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约定创优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提出的工程质量争创目标单独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创优成功后90日内一次性奖励承包单位。配合省住建厅开展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活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6.深化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市内外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市内幕墙、钢结构、设备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7.深化建筑业招投标制度改革。配合省住建厅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

8.推进联合体投标。鼓励市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市内企业与央企、市外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招标。对我市企业单独施工有困难的轨道交通项目,市内企业与央企、市外企业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且市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招标文件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四)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造方式

9.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市、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把关,具体要求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8号)执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鼓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0.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2020〕65号)。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周期高效、节能、环保。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建筑业开放发展

11.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组织推介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海外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将企业海外业绩作为评先选优依据。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

12.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市内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包含纯公益项目),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六)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建筑业共享发展

13.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定缴存金额上限,县级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可异地使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调配。需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施工企业垫付。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14.及时支付保证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批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工负责)

15.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利用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降级、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协作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市住建局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进行约谈、通报。

附件: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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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目标

主要任务

责任部门

(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

深化资质改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

2

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企业可提前申请办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市住建局

考核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市财政局

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改进检查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

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动力创新。

4

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

推进信息化技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选择BIM技术应用试点;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5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省住建厅开展全省建筑业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工程项目如约定创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级1.5%、省级1.0%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组织开展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活动。

市住建局

(三)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6

深化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

鼓励市内外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市内幕墙、钢结构、设备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市住建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7

深化建筑业招投标制度改革

配合省住建厅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配合

8

推进联合体投标

鼓励市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市内企业与央企、市外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招标。对我市企业单独施工有困难的轨道交通项目,市内企业与央企、市外企业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且市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招标文件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四)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造方式。

9

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装配率, 具体要求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8号)执行。

市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把关。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

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0

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2020〕65号)。

市住建局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周期高效、节能、环保。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建筑业开放发展。

11

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

组织推介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海外项目;将企业海外业绩作为评选先进时的依据;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

市商务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

12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市内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诸多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包含纯公益项目),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六)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建筑业共享发展。

13

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以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定缴存金额上限,县(市)区级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可异地使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调配。需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施工企业垫付。

市人社局

14

及时支付保证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市财政局、市审批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15

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利用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降级、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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