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容 | ||||||||
1 |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 海域使用权审核(海域使用权审核)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3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行政规章】《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三十九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国家海洋局依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资料退回,审查通过的,有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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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5 | 行驶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8 | 承诺时限 | 20 | ||||||||
9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
10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
11 | 受理条件 | |||||||||
12月21日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空本 | 样本 | 备注 | 设定依据 |
1 | 海域使用申请书 | 申请人自行下载 | 5 | 2 | 有 | 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2 | 宗海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 | 由具有海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统一采用CGCS2000坐标 | 1 | 2 | ||||||
3 | 建设用海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出具 | 1 | 2 | ||||||
4 | 建设用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核准文件 |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出具 | 1 | 2 | ||||||
5 | 书面报审文件 |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 | 1 | 2 | ||||||
6 | 海域使用意见 | 县级政府出具 | 1 | 2 | ||||||
7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
8 |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等有关材料 |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 | 1 | 2 | ||||||
9 | 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
2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23 | 基本编码 | |||||||||
24 | 实施编码 | |||||||||
25 | 实施主体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 ||||||||
2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27 | 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800MB1910778Q | ||||||||
28 | 承办机构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海洋管理科 | ||||||||
29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
30 | 办理流程图描述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海洋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审查、公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海域使用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准制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上报省政府。 5、送达:送达至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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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是否收费 | 否 | ||||||||
32 | 收费项目名称 | |||||||||
33 | 收费标准 | |||||||||
34 | 收费依据 | |||||||||
35 | 是否允许减免 | |||||||||
36 | 办理类型 | |||||||||
37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38 | 特别程序 | |||||||||
39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40 |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41 | 办理地点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海洋管理科 | ||||||||
42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43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417-2980708、0417-8890000 | ||||||||
44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12336 | ||||||||
45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46 | 通办范围 | |||||||||
47 | 数量限制 | |||||||||
48 | 审批结果类型 | |||||||||
49 | 审批结果名称 | |||||||||
5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5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52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体分类 | |||||||||
53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体分类 | |||||||||
54 | 是否网办 | 否 | ||||||||
55 | 网上办理深度 | |||||||||
56 | 网办地址 | |||||||||
57 | 问题与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