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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草案】

发布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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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低排放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

1、机动车低排放区范围:主城区东至庄林路(含庄林路)、西至渤海辽东湾东岸、南至沿海产业基地新民大街与新港大街、北延至辽河及旱河桥西虎庄河段所围区域。

2、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主城区东至庄林路(含庄林路)、西至渤海辽东湾东岸、南至沿海产业基地新民大街与新港大街、北延至辽河及旱河桥西虎庄河段所围区域。营口市行政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

二、机动车低排放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措施

(一)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柴油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二)低排放区域禁止使用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下列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利用现有道路标志牌立杆用于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标志牌设立工作。

(二)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违法驶入机动车低排放区域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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