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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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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一、案由

2021年10月20日,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废水总排口开展了污染源例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为16.51mg/L ,超过辽宁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总氮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0.1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仅超标0.1倍,且总氮属于一类污染物外的其它常规污染物。后经复核检测,该单位总氮排放浓度已达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2021版)》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2: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噪声超标不予处罚案

一、案由

2021年7月27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沿海产业基地的第六净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的第六净水厂厂界南侧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产生的噪声检测数据为55.1dB(A)(标准55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0.1dB(A)。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噪声超标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噪声仅超标0.1dB(A),且积极整改,经复测该单位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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