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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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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营口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遴选、传承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我市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11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92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项;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80人。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市非遗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对非遗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还没有广泛形成社会保护意识,对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知不足。二是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三是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基础薄弱、缺少专项保护资金等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三、制定目的

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

三、主要内容

《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张五十五条,主要结合我市非遗工作实际和现阶段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新要求,在权责划分、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职责权限。《办法》明确了各级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自职责范围。

二是明确了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市文广旅体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审、认定、评估等工作。

三是明确了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对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小组等提出了要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有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

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违法本《办法》给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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