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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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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我市近几年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政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市政设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市在市政设施管理上也出现了许多需要亟待解决和明确职责的问题。因此制定《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该管理办法,可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最大化发挥我市城市市政设施功能。                                                                                               

二、主要内容

《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共38条内容,《办法》主要是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范围、规划与建设、道路与桥涵管理、排水与照明设施管理、维修养护、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出台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部门职责、信息化管理、举报保护奖励制度等方面。

(二)规划与建设。共四条,市政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设施主管部门意见例如供水、供热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道路沿线的管线、线杆、标志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设施应当科学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过程中要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建成设施的移交。

(三)道路与桥涵设施管理。共八条,分别就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行驶等损害城市道路及桥涵的禁止行为做出了规定,对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根据情况先行到规划部门取得规划许可,持规划许可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占用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或线杆出现事故在应急抢修的同时要同步通知行政审批部门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办理审批手续;办法对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的程序,施工时限,及文明施工等提出了具体规定。

(四)排水设施管理。共三条,要求准备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盗毁排水设施、堵塞、占压排水管线等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各种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

(五)照明设施管理。共二条,对擅自利用、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等危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因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提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六)维修养护。共九条,把市政设施维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的来源;对政府、单位、个人等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权属范围明确了养护主体,让所有市政设施都有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规定了养护单位要及时维修破损的市政设施,建立巡查制度、安全制度、文明施工制度等。

(七)法律责任。共三条,分别针对未按规定维护市政设施、违规挖掘城市道路、私排污水、损害市政设施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规定。

(八)附则。共一条,主要明确《办法》施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

 

 

 

解读单位: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417-282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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