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诚信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1MA0WEQ2KXK
地址:盖州市徐屯镇卢屯村
经营者:于继超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火烧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5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火烧板项目建设情况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2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火烧板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8月25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火烧板项目已建成且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4、现场影像1份(2023年8月25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厂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盖州市诚信石材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于继超。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8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3年8月28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火烧板项目属报告表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信访举报转办单1份(2023年8月28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5036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厂主要提出三点听证理由:1、火烧板项目不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2、存在选择性执法。徐屯镇现有150多家石材加工企业,其中火烧板项目有100多家,为什么只针对你厂进行处罚。3、处罚不公平不公正。已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调查评估报告》完成整改,同意复工,为何还要进行高额处罚。
针对你厂的听证问题,本机关答复如下:1、你单位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主要设施不包括火烧板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6项的规定,仅利用石板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你厂新建火烧板项目后,应当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因你厂存在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厂进行检查,不存在选择性执法。本机关受理环境违法案件的来源包括了双随机、专项执法、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媒体曝光、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相关审批检查、环境执法复核、突发环境事件等,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情形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本机关均依法履职进行调查处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你厂所提供的《环境保护设施调查评估报告》,只是对建有的设施进行评估,并不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更不是验收报告,不属于环保法律规定的手续。本机关对你厂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具体裁量已在送达你厂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5036号)文书中标注,并不存在所谓“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项裁量标准:1、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值6%;2、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取值10%;3、生产时间:六个月以上,取值10%;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4%(有责改复合材料为证);5、环境违法次数:首次违法,取值2%;6、公众影响:一次投诉,取值2%;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个体,修正系数取值0.2;(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20+(100-20)×[(0.34-0.17)÷(0.9-0.17)]×0.2=23.7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