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常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线索,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异地某乡镇一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露天堆存50个吨桶,地面散落有不明液体,呈绿色,且散发强烈刺鼻气味,不明液体由吨桶底部排放口排放至地面。经查,吨桶由常某运来,并由其在该场地进行排放倾倒,该场地无任何防渗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进行取样。经鉴定,吨桶内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此案犯罪地点较为隐蔽、不易发现,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摸排线索,排查环境违法行为,迅速研判现场情况,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并及时开展危险废物鉴定,为查处危险废物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案例2:营口鲅鱼圈区某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鲅鱼圈区某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检验线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6月24日对辽HK***2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出现明显目视可见黑烟排放,但该检测公司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二)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鲅鱼圈区某机动车检测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5万元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三、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