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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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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广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18983465B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青花大街东127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即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HAV017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在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9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AV017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5年9月19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AV017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9月19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辽宁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监控视频1份(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HAV017机动车检测过程时,机动车存在冒黑烟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9日由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7、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9日由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节选1份(2025年9月1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如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025年9月19日由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AV017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10、万通机动车检测收费凭据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9日由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

11、《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四十一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0万元,最低为1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当你单位为微型企业,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当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50万元×(1-30%)=35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四十一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省级督察、督办,取值4%;5、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6、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7、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4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9%-17%-1%)×35万元=3.85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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