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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出台加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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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各市(县)区、园区在产业基地摆放项目,加快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建设, 2009723,营口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营政发〔20091号)。

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在体制上实行“三分级一分享”,即分级招商:各市(县)区、园区都是招商主体;分级服务:谁招商,谁是服务主体;分级管理:按照各市(县)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不同职责实施管理,以招商单位管理为主。分享利益:通过政策调节,使各市(县)区、园区和产业基地各有所得,实现共赢。在机制上坚持“六个统一”。统一规划:坚定不移地执行产业基地的总体规划;统一协调:在产业基地建立统筹协调机构;统一配套:项目红线外的基础设施统由产业基地负责;统一地价:产业基地对各市(县)区、园区实施一个地价;统一注册:各市(县)区、园区在产业基地摆放的项目在产业基地注册,办理登记手续;统一征管:各市(县)区、园区在产业基地摆放的项目所形成的税收统一征收管理,按有关政策分配。

为明确责任要求,加大项目落实力度,《意见》提出:1、根据各市(县)区、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营口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每年必须向产业基地摆放单体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规模略小但能够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营口开发区、大石桥市、盖州市要根据项目要求,力争在产业基地摆放项目。2、产业基地要在项目审核、产业布局、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各方面负全责。3、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千方百计为产业基地摆放项目服务,为落实各项政策制定操作办法,确保各方面利益落到实处。

为调动项目建设积极性,《意见》对各市(县)区、园区制定了相关鼓励政策:1、各市(县)区、园区摆放的项目在产业基地办理各项手续,享受产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2、各市(县)区、园区摆放的项目与产业基地的项目实行同等待遇,并在企业融资、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国债资金申报等方面以产业基地名义办理。3、产业基地对各市(县)区、园区摆放项目供地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4、各市(县)区、园区在产业基地摆放项目形成的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项目投产运行后实现的销售收入、规模企业数等统计数据计入各市(县)区、园区。意见还对各市(县)区、园区与产业基地对项目税收分成进行了规定。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障机制,《意见》提出:1、成立保障领导小组。市长髙军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刘始杰,副市长唐心恩、宫成,产业基地党工委书记朱毅力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基地,主任由副市长宫成兼任,副主任由张东、唐鹏忠担任。2、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营口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在产业基地设立招商服务局,实行双重管理。产业基地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工作。3、实施工作考核。对各市(县)区、园区,在产业基地摆放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市政府将定期通报。

《意见》明确由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中还对市(县)区、园区引进项目落户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有关准入、认定和利益分配办法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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