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高质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激发改革效能,通过四项举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设置专人负责。由专人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及时封存,并与本院档案部门无缝衔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统一安排,除司法机关为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需要签署统一制发的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查询情况专门登记,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切实履行检察监督权。《实施办法》下发后,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召开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席会议,就全面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达成一致部署,建立严格保管制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查询对象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隐私、信息保护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
对近三年办理的未成年案件逐一清查。分别排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案件因办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中的犯罪记录封存情况,确保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持续加强宣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全社会了解、支持本制度的落实。拓宽普法渠道,依托两级院微信公众平台、社区宣传栏、法制副校长宣讲活动等途径,动员各方力量,开展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以确保轻罪未成年人顺利、“无痕”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