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申请人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在审理申请人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881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如下调解:被告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盖州市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0805.27元,分三次给付。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日期给付货款,被告应按照尚未支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上述约定日期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向原告给付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丹东市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