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站前区某火锅店假冒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执法人员介绍,投诉人举报当事人:点菜单上有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且未标注专利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菜牌上宣传“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未标注专利号。
经调查,该店属于加盟店,涉案商品分为经典原味和鱼籽鲜贝鱼豆花两种,均是从总部进货,并已索证索票。经询问,该店标有“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的菜牌是由该店自己印刷,并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使用,均未取得专利。经典原味鱼豆花29元/份,会员价27元/份,鱼籽鲜贝鱼豆花32元/份,会员价30元/份。该店标有“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的菜牌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1月1日使用期间,经典原味鱼豆花共销售32份,鱼籽鲜贝鱼豆花共销售24份,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的规定,故违法所得为:27元/份×32份+30元/份×24份=1584元,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458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通过创新性产品来吸引广大消费者,企图利用假冒专利的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营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