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口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没人民币2005.8元上缴国库。
据执法人员介绍,投诉人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入驻商家(某食品官方旗舰店),花费11.6元购买了食品酸菜。收到货以后,发现其中的一袋(经和投诉人确认)酸菜写的生产日期是在两侧切口处,但是两侧切口处只有年和日的切口,没有月份的切口,根本不知道该食品酸菜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除了投诉人提供的食品酸菜没有生产日期未发现其他产品有类似情况,未采取召回程序。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漏打生产日期的产品是2023年11月11日生产的酸菜(500g/袋),共计480袋其中的一袋,全部在线上销售。其生产成本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8元/袋,问题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排查原因,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违法行为轻微,减轻了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是2023年2月新办的企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短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提升违法成本,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震慑不法分子,杜绝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市场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欣 闻